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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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促进加强业务管理,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机构的行政公章(包括总行公章、机构公章、内部职能部室公章)和各种业务用章。各级行领导的公用名章视同行政公章管理。第三条 印章是各机构合法性、权威性的标志,直接代表各机构的权力、凭信和责任,因此必须严格管理,严防风险。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第四条 印章刻制由行长办公室统一办理,严禁各单位私自刻制。第五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
2、刻制印章时,由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办理。刻制业务用章先向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刻制行政公章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运营管理部或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由行长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第六条 刻制行政公章和业务用章必须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公司刻制。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毕后行长办公室要留存印模,其中业务用章的印模由办公室和运营管理部各留存一套。第八条 印章的颁发由行长办公室负责,按照“双人负责,确保安全”的原则,由印章使用单位一名负责人和指定专人领取,并签字验收。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第九条 启用印章应严格按颁发部室行文规定的日期执行。印章颁
3、发部室和使用单位都要把印模和启用材料立卷归档,永久保存。第十条 行政公章一般不得携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出使用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管印人员和经办人员双人加封后方可带印外出,使用后双人加封带回。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行政公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第十一条 使用行政公章要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总行公章由总行正、副行长或授权负责人审批;部室、分行支行公章,由部室、分行支行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用印登记簿”,一切用印都要记录备案。用印登记簿及用印证明材料要保存备查。第十三条 使用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用章,要按照有关要求和业务操作程序,建立用印、复核的相互制约制
4、度,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保函、合同、承兑汇票、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对此类业务用章,各单位应定期检查,严格管理。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第十五条 各种印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正确使用,不得相互混用。(一)总行公章的使用一般限于以下内容: 1. 以本行名义发送的正式电文; 2. 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资金拆借协议、出具的担保函、资金证明以及各种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3. 颁发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专业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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