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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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 (20工G) 5。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工夕年第4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地 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 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标
2、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地方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 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I, 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 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 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 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 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
3、规失信行为记 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 的单位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 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 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 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 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4、第七条 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 田。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 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第八条 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第二章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第九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县级农 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县级以上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汇总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第十条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工)符合
5、农田建设规划;(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第十一条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 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粮食 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安排项目建设,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 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
6、目及时入库;并定期 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第三章立项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 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 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 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 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
7、施,明确建设内容和 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项目审批主体应按规定组 织评审项目设计成果,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 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 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批主体应将项目设计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 审批主体应及时批复立项公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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