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客户推介合作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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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推介合作合同甲方: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就甲方将xx项目(下称“本案”)委托乙方进行推介合作事宜,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案概况1.1 地址:x1.2 基本经济指标:以政府批复的指标为准。第二条推介对象、推介期间及竞业禁止2.1 推介对象:甲方委托乙方推介的本案中甲方指定的可销售的商品住宅物业。2.2 推介期间:x1日。第三条乙方推介客户的确认3.1 确认乙方推介客户的一般程序3.1.1在乙方带看的客户首次到访本案销售现场之时至少120分钟前,乙方应将该客户的信息准确及完整地填入xx客户确认单,见附件五(下称客户确认单),并将客户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给本合同约定的客
2、户确认人员进行报备(如在其他项目驻守截留客户,且报备时间不足2小时,需在报备同时提供拦截现场的照片,作为判客及结佣凭据)。报备客户于报备时间当天(当晚24点前)到访视为有效报备,否则甲方不负责通过明源系统查询该客户是否为有效客户。3.1.2甲方在收到该客户确认单后,由甲方通过甲方明源系统查询该客户。3.1.3该客户已记载在甲方明源系统中的,甲方不予确认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该客户未记载在甲方明源系统中且未成为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推介客户的,甲方确认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3.1.4甲方确认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的,甲方应于当日以签章形式予以书面确认。3.1.5乙方推介的客户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即视
3、为甲方的有效客户,有效期限自客户到访之日起30日内。在客户的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再行确认该客户为其它销售代理人的客户,否则,无论该客户是否通过乙方与甲方成交,均视为乙方代理成功。3.2 确认乙方推介客户的特别规定3.2.1乙方带看的客户首次到访本案销售现场的,必须由乙方工作人员陪同且该客户应在本案销售现场亲自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否则甲方不予确认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3.2.2乙方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已向甲方提交客户确认单的,该客户确认单所载的客户归属于陪同客户首次到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3.2.3乙方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或关联企业成功购买我司房屋,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可确认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3.
4、2.4已确认为乙方客户的直系亲属或关联企业与该组客户同一天购买我司房屋、且能提供相关文件证明的,则该客户直系亲属视为乙方推荐的客户。3.3 甲、乙双方应于每月 15日前对上个自然月乙方已成交物业明细进行书面确认,甲方应对乙方每月提交的书面确认材料(附件七)加盖公司公章及骑缝章进行确认,确认后材料一式伍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三份。第四条推介任务4.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目标任务及挑战任务选择以下第【4.3】款约定的方式确定:4.2 推介成交的总金额,系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所载的总房价款的总和。4.3 分阶段的推介任务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认。4.4 推介
5、成功标志:乙方客户与甲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乙方推介成功。第五条推介佣金计算5.1佣金标准:5.1.1乙方合作有效期内推介成交的【总套数】小于或等于40套,甲方按当月已签约房屋合同金额的【1.8】计算佣金; 5.1.2乙方合作有效期内推介成交的【总套数】大于或等于41套,甲方按当月已签约房屋合同金额【2】计算佣金,并补足之前已结算的佣金。5.1.4在合作有效期内,乙方推介成交一套精装高层公寓,可再获得现金奖励人民币10000元/套(大写:壹万元整);乙方推介成交一套洋房产品,可再获得现金奖励人民币20000元/套(大写:贰万元整)。5.1.4 乙方推荐的有效客户在合作期满后30天内(含30
6、天)成功认购且正式签约的,甲方仍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佣金。第六条 佣金的结算与支付方式6.1 协议期间,甲方在房屋成交签约后并在客户已向甲方支付了总房款不低于30%首付款的前提下,按当月签约的付款比例先行结佣(当月申请结算50%比例佣金,全款到帐时结算剩余50%比例佣金)。如客户采用按揭贷款形式,则佣金需在客户按揭材料经过银行审核通过后再结算。剩余佣金待全额回款后再支付。现金奖励和签约时对应的50%首付款比例佣金同时支付。6.2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佣金请款明细单(附件八),经甲方确认无异议后,甲方在30日内就该月佣金予以结算,并按照第6.1条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佣金。6.3乙方提交佣金请款明
7、细单及佣金结算明细单时,应当向甲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客户确认单A联原件,否则甲方有权对客户确认单未记载的客户不予结算佣金。6.4全额回款金额指乙方推介客户向甲方支付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总房款。6.5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合法发票前,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佣金。第七条不予支付佣金的情形7.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推介成交,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佣金:7.1.1因乙方原因导致客户与甲方所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无效或终止的;7.1.2乙方以误导、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事实等手段诱使客户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7.1.3乙方违反甲方的本合
8、同约定的禁止性规定的;7.1.4乙方实施双方约定的授权范围以外的行为的;7.1.5乙方未尽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签约的基本审核义务(包括客户购房资格、代理人权限等)的;7.1.6乙方明知客户存在限购情形的;7.1.7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预售/出售合同无法履行的;7.2 在本条第7.1款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或被甲方知晓时,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则甲方有权自未支付给乙方的佣金中予以扣除已支付的相应佣金。如推介期间届满时仍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将相应佣金于第7.1款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或被甲方知晓之日起30日内返还甲方。第八条推介服务保证金无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9.1 甲方负责办
9、理本案预(出)售所需的有关手续。9.2 甲方负责协调与银行的关系,申请商品住宅、商铺的抵押贷款事宜。9.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乙方进行推介工作有关的资料与图纸(复印件)。9.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销售手册;销售手册的内容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说明,乙方应立即予以执行。9.5 就乙方执行xx项目联动案场管理要求(附件四)的情况,甲方有权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摄像、摄影、客户访谈等。9.6 甲方有权确定或调整销售价格、付款方式、折扣以及优惠等方案,但甲方应及时将确定或调整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折扣以及优惠等方案告知乙方。9.7 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推介安排、市
10、场推广方案、推广进度等工作内容,并对乙方的工作提出要求。9.8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推介佣金。9.9甲方有权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乙方人员,奖励金额度由甲方自行确定。9.10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除第3.1.4条约定内容外,甲方向乙方出具及确认的任何文件及资料,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0.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制定每月带看、推广等计划并在甲方确认后予以立即执行。10.2乙方不得在甲方指定区域(详见附件三)截留客户。10.3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价格和折扣进行推介。10.4乙方应当严格按照销售手册的内容向客户推介本案;就销售手册未涉及的内容,乙方不得进行任何解释
11、或承诺,且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通报相关事宜,按照甲方出具的书面说明予以执行。10.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在附件一所列门店中执行甲方的宣传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张贴橱窗海报、放置甲方制作的宣传资料等)。10.6乙方应利用媒体版面、网络、短信等平台推广本案,推广内容和平面设计稿应经甲方事先确认。10.7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销售推广计划。如需乙方执行销售推广计划的,乙方之工作预算应经甲方事先批准。10.8推介期间内,乙方不得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争执和冲突。第十一条甲方现场工作人员11.1 甲方应派驻现场销控专员一名(姓名: 王斌斌 ,联系方式: 15800969181 ,签名样式:_ _),完成以下
12、工作:11.1.1审核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11.1.2在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上加盖销售合同章;11.1.3执行确认乙方推介客户的程序并协调现场销售工作;11.1.4其他甲方指派的工作。11.2 甲方应派驻现场财务人员一名,完成以下工作:11.2.1完成销售款项的收取和返还工作;11.2.2严格执行甲方销售款项收取和返还的财务制度和纪律;11.2.3协助客户办理按揭业务;11.2.4其他甲方指派的工作。第十二条乙方现场工作人员12.1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详见附件二。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调整附件二所列现场工作人员的,乙方应当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13、12.2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12.3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案推介服务的乙方工作人员的所有工资、奖金、补贴及社保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任何对方资料和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13.2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立即无偿的向甲方返还于由甲方制作的剩余文件正副本,以及复制品、资料、图纸、底片及磁盘等资料及市场推广计划等文件。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 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经甲方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后,仍旧违
14、反的,视情节严重情况,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仟元:14.1.1乙方未按照甲方确定的价格和折扣进行推介的;14.1.2乙方未按照销售手册的内容向客户推介本案的;14.1.3就销售手册未涉及的内容,乙方擅自进行任何解释或承诺的;14.1.4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在附件一所列门店中执行甲方的宣传方案的;14.1.5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的销售推广计划的;14.1.6乙方违反xx项目联动案场管理要求之某一条规定的,同样经甲方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后,仍不予以改正的。14.2 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擅自向客户出具说明、承诺、备忘录、收条等导致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失的收益、诉讼费、律师费、车
15、旅费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4.3乙方工作人员不能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的,在甲方要求下应当立即撤换。14.4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或现金奖,经乙方书面要求后30日内,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定本合同推介服务并解除本合同。14.5就本条之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及损失等,甲方有权在应付佣金中直接扣除,推介佣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第十五条合同解除15.1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5.1.1乙方将本案推介事务转委托给任何第三人的;15.1.2乙方累计三次违反xx项目联动案场管理要求之规定的;15.1.3乙方未按照销售手册的内容向客户推介本案且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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