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心连心”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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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心连心”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细则(年5月修订)第一条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号召,体现我行老百姓的银行、地方的银行的服务定位,根据市再就业小额贷款试行办法和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就业办”)统一组织,下岗失业人员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委会推荐,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就业局”)初审,市再就业办审查汇总提交银行复审合格后,直接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贷款。该贷款只能用于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的经营资金。第三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
2、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四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受理范围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试行范围原则上暂定在市区,具体经营行由总行指定。 第五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可以由其合伙经营的实体提出申请。第六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一)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一定资金运作能力;(二)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按期还款能力
3、,同时须提供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相关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提供具有一定自有资金的存款证明。 经过再就业培训,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方式;(六)借款人须在我行开设个人结算帐户, 并通过账户办理贷款的相关结算;(七)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如以合伙经营的实体申请,则该实体应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制企业。办理条件同个人申请所要求的条件。 第七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办理流程(一)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申请该贷款,应持第六条15点要求资料到所在居委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审批表(下称“申请审批表”);(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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