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管理规定(暂行)模版.doc
《银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管理规定(暂行)模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管理规定(暂行)模版.doc(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xx银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管理规定(暂行)xx总发xx2号,xx年1月4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在建工程抵押担保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xx市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及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建设工程继续建造资金,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
2、建设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及其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第三条 审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担保手续。(一)以xx市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及管理,须一并结合xx市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市建设住xx264号)流程和本规定相关要求办理。(二)以非xx市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时,所在地建设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和国土部门有相应管理办法(或细则)的,可以按照其相关规定办理;所在地没有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或细则)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三)在建工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国土部门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截止日。第四条 本规定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政策为依据,期间发生变化,应以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第二章 贷款用途与风险预控第五条 严格控制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资金用途。(一)原则上借款人申请以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贷款,限于保障在建工程的继续建设。企业不得以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二)具体手续办理时,各行(部)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载明贷款用途为“支持原XX项目继续建造”,避免因抵押用途不明确而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无效。(三)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本行其他用途债权的,必须事先取得律师意见支持和指导,并提交总行审贷会审核、审批通过。第六条 严格
4、界定在建工程抵押资产。(一)原则上,能够实施抵押的标的物是指主体建筑房屋尚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还需投入资金建设、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指大产权证)的在建工程。抵押的资产一般是在建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和在建房屋及附属设施。(二)实际操作中,经办行(部)应坚持房地一并抵押原则,将整个在建工程项目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含整块项目土地)一并抵押。不能同意借款人单纯以“地随房走”为由仅抵押在建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避免导致本行原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被排除在抵押范围之外等情况。(三)经办客户经理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时,须在抵押物清单中明确抵押物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相
5、应的权属证书编号、占地范围及面积等要素。并实地拍摄取得抵押在建工程的照片等资料纳入信贷档案留存(变动亦然)。第七条 事先落实在建工程抵押担保风险救济手续。(一)对于本行原已设定抵押的地上尚无建筑物的本项目建设用地(净土地)、非本项目其他土地以及其他资产,不得因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而简单撤押或放弃抵押权,须事先落实本行认可的风险救济措施后方可办理。(二)若原贷款追加有其他保证担保的,须将本行拟与借款人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情况书面告知保证担保人,并要求保证担保人作出对借款原有担保责任不因此而改变的书面承诺。第三章 手续办理与价值评估第八条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各行(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
6、续前,须事先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核备案。第九条 加强在建工程的合法性和权属性审查。(一)在建工程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四证是否齐全”,即在建工程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还应当审查其报批和审批程序。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获得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还应特别注意在建工程项目本身是否有违反审批文件建设施工的情况。(二)在建工程的权属审查,主要审查在建工程项目的有关合同文件,调查实际(出)投资关系、委托建设施工关系、工程建成后的权利分配关系,特别是要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
7、在供地方与建设方不一致的情况下,须特别注意供地方对于在建工程的权利占有情况;二是须查实是否还存在建设合作方(包括是否存在名为合作、实为企业间借款的第三方等),以避免该合作方今后对在建工程主张权利;三是须查清建设方与其股东单位、所投资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防止出现在建工程权属不清的情况(即不能明确在建工程究竟是抵押人自己的资产、还是其股东的资产、还是其子公司的资产)。通过这些详尽的审查,来判断在建工程的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明确、有无潜在的权属瑕疵、从而确保抵押人就是在建工程的权利人;或者虽不是唯一的权利人,但已得到其他共有权利人的有效许可、可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第十条 从严控制在建工程抵押价值的评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在建 工程 抵押 担保 管理 规定 暂行 模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