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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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资料2004-11-16目录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第一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第二节: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第三节: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第二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第一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第二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第三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财务处理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来料加工贸易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国内企业加工后 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税收政策适用免税,但耗 用国内货物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这一方式适用于退税率 低且耗用国内货物少的企业。(
2、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的税收政策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不论采取哪种出口贸 易方式,均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 的货物除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进 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非自产货 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二、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企业应
3、先去海关综合科 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一工商局一国 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 其中,国税局资格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行政服务大楼国 税窗口办理。三、未发生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何申报(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 不需要办理任何的退(免)税申报手续。(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也 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申报手续。申报方式 可采用邮寄申报,具体是:企业在每月115日(以邮戳为 准),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 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邮寄到区进 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四、发生
4、进出口业务后,企业如何申报(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每月的出 口货物销售额,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免税申 报。(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应进行如下 处理:2 申报顺序(1)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 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 申报电子文件,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0 日前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2)申报成功后,将预申报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生成 免抵退税申报附表。(3)在每月10日前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4)在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录入申报
5、系统,生成有关申报表格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提供出口 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向 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第二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免、抵、退”税的概念“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 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 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 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 税。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条件1、独立
6、核算;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三、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E(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对出口增值税条例规定 的免税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二)属于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 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 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1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
7、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 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 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 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 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 或由集团公司控股
8、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视同自产产品:(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 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 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 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1 免抵退税
9、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 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x 出口货物退税率3 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二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 金额x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二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1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二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 汇人民币牌价X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一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10、额抵减额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 免税进口料件金额x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 率)。以上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为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前确定采用何种折 合方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 法。今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国内购进材料2000万元,进项 税额340万元;国内销售500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货 物总额700万美元,其中当期单证齐全的600万美元;设进 料加工合同计划分配率60%,销售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 率13%,汇率8.28。请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和免抵税额和
11、应退税额,并作出会计分录。1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0000x8.28x60%x(17%-13%) =1192320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0000x8.28x(17%13%)1192320=11260803 应纳税额=5000000x17%- (3400000-1126080)二-1423192 元4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0000x8.28x60%xl3%=3875040 元5 免抵退税额二6000000x8.28xl3%-3875040 =2583360 元6 应退税额=1423192元7 免抵税额二25833601423192=1160168 元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12、免、抵、退”税预申报操作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 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 电子文档,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10日, 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X第三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第二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第三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财务核算 X第四章: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第二节: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第三节: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第四节:
13、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第五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第五章:出口退税违章处理(一)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应向区进出口税收 管理分局提供记载有“当期单证齐全”和“前期单证不齐 当期收齐”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二)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在生成预申报电子 文档后,上网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六、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 应提供下列资料: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其规定的附表;2-免、抵税申报附表;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申报汇总表;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操作 生产企业
14、应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区进出口税收 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申报时提供下列 资料(用顺德区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袋装载):(一)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封面装订成册 的报表两册(一册企业存档、一册退税机关存档),报表装 订顺序为:1 一般出口企业所需报送的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 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免抵税申报附表;(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不 齐);(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齐全);(6)生产企业
1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不齐当 期收齐);(7)有应退税款的,填写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 书。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当月无发生 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登记备案资 料;(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资料;(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延期核销申请表。(二)记载当月正式申报明细数据及汇总数据的磁盘:(三)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1-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
16、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具体装订要求:(1)对当月申报为“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中,“三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齐全的,将“三 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2)当月申报中,企业对有黄色出口报关单但未收到出口 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作为“单证齐全”申报的,生成未 核销收汇核销单备案表,并将该部份的出口发票、黄色出 口报关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一册。装订顺序以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 黄色出口报关单的规律整理装订。
17、(3)生产企业在以后月份收到上述第(2)点的收汇核销单 后,录入申报系统、生成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 并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将出口收汇核 销单申报明细表和收汇核销单(按明细表所歹U顺序)装订 成册,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 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受理股申报。(4)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接单号的编写 方法如下:先编“三单”齐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再编装钉 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接着编装钉收 汇核销单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最后编装钉远期收汇证明的 凭证封面的接单号。(5)生产企业已收齐纸质单证,但在预申报后,海关电子 信息核对不上(包括
18、无信息或信息不符且不能作人工挑过), 并确认本月不申报将会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把相 应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和有纸质单证但电子信息不 齐清单、“六类”企业还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用顺德区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钉,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的 申报期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备案。企业逾期申 报的不予受理。(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办理退(免)税 申报时,必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收齐黄色 出口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后才能置为“单证齐全”办理免 抵退税申报,并将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 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
19、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八、生产企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应注意的问 题(一)企业应加快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未收齐有关单证的, 税务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1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齐证齐全申 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 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 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 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还应视同内销征税。对出口货物
20、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 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 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 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2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 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 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 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 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 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 核销单的,出口货
21、物已退(免)税款,作如下处理:冲减企 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 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同时对这部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 货物申报纳税;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 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 1日后办理退税登记或认定的,从首次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 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22、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 他行为的。(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特殊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 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 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 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 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但下列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计 算应退税款。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年销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市
23、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 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 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2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 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 (含)的生产 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 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 退税的办法(三)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小型出 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 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 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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