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金融证券股票经典资料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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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1 号发行备案和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优先股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发行人办理优先股发行备案和挂牌手续,适用本指南的规定。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后的10 个转让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 26 号金阳大厦南门)报送以下文件。办理豁免申请核准的优先股发行备案,发行人应当提交备案登记表(附件 1)和该登记表中列明的备案文
2、件。优先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人申请办理优先股挂牌手续,应当提交优先股发行登记表(附件 2)和该登记表中列明的文件。经接收服务窗口人员核对,确认提交的文件齐备后,向发行人出具材料接收确认单。文件一经接收,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变更或撤回。第四条 发行人在提交备案文件或申请挂牌文件的同时,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申请书模板参见附件 5),并提交经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提交一式四份,模板参见附件 6)。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的,需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优先股证券代码和证券
3、简称的申请、编制和分配等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提交的文件的审查程序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第 2 页 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第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文件审查后出具优先股登记函,送达发行人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发行人在领取优先股登记函之前,应当按规定缴纳挂牌费用。发行人在领取优先股登记函的同时,可一并领取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第七条 发行人按照中国结算的要求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优先股登记。发行人在取得中国结算出具的优先股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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