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领会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发言材料附办法原文.docx
《学习领会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发言材料附办法原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习领会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发言材料附办法原文.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学习领会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发言材料国家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 下简称处罚办法)新修订的处罚办法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 式等方面作出调整,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 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 定,细心的业内人士会发现新出台的处罚办法令监管与处罚更加合理 化人性化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好好关注和把握第一,处罚办法第六条,细化了回避案件的审批要求一是新增了“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执法人员 应当回避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
2、明理由的要求三是细化了不同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例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有该部门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 要负责人决定以上的细化内容使整部处罚办法指向明确,更具有操作性第二,处罚办法第八条,新增了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办法在原处罚类型上增加了包括一定期间内不得申请行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其他机关依法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第二十八条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勘察)时,应当制作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当载明现场检查
3、起止时间、地点,执法 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基本信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情况,现 场检查情况等信息,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 * 早当事人不在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中注明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 范要求现场采样,获取的监测(检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 拍照、录像记录采样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后,应当 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第三十条排污单
4、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 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 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 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
5、关的证 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 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实施后二 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 移证据第三十三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 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 施;(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 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扣押或者没收
6、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 保存措施超过七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 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 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 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 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 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 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
7、,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终止:(一)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 的;(二)涉嫌违法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受其权利义务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查:(一)违法事实清楚、 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三)其他依 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 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进行案件审查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作为本案的审查人员第三节案件审查第三十九条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8、)本 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合法充 分;(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 期限;(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 当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 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第四十一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 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 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 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 象;(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七)当
9、事人改正违法行 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 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 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
10、态环 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第四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 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 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充 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归入案卷
11、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 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四十六条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 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 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四)限制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 从业、禁止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七条听证应当依照以
12、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 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 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 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 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 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 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 罚建议,当
13、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 中注明第四十八条听证结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五节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 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 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
14、系的;(四)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应 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五十条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 合法充分;(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 否适当;(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 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五十一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
15、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 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 形式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 容适当,未发现明显法律风险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 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当或者适用依据不充分,存在明显法律风 险,但是可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或者完 善的建议;(三)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且难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 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第五十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6、予行政处罚的,作出 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的案件:(一)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二)拟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拟吊销许 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四)拟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五)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节决定第五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
17、违法行为 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 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生态环境犯 罪案件之前已经依法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第五十五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18、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 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住址或者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采纳情况及理由;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载明听证的情况;(四)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印章第五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
19、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 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 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 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与案件 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
20、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 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 达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第六十条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 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 文书,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 日期第七节信息公开第六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通报批评、降低资 质等级、责令停产整治
21、、限制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是否属于行政处 罚存在争议,而处罚办法的在规章上对于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已经 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行为因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此办法正式生效后,应该要按规定走 好相关程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是处罚办法修订后的又一个有明确执行方向的条款第三,处罚办法第十八条,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立案期限 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延长了执法的立案及办理期限具体为立案期限由原来的七7个工作日变为十五日(自然日), 并且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原处罚办法规定违法行为在初步审查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立案”,这一条在过去的执法实务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立案 超期被“确认
22、违法”的情况因此,新的办法施行后,可以预见各地执法立案的时间将更加宽 裕第四,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行政机关之间协助调查 取证的规定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仅可以委托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系统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第六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的下列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被处罚的公民姓名, 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三)主要违法事实;(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六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学习 领会 修订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办法 发言 材料 原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