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制度文档资料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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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法律制度摘要:秦朝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建立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制体系。虽然其法制以“繁琐苛刻”著称,也没有留下完整的法典,但从史籍的记载与出土文物的印证可知,秦朝法制是中国法律传统形成的关键环节之一,对后代及后世法制均产生深远的影响。问题:1 试述秦朝法制指导思想与其立法的关系2 从云梦秦简可以看出秦朝法制有哪些特点3 试述秦朝刑罚制度的特点4 试评述秦朝的诉讼审判制度知识链接: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1 事皆决于法法家主张“任法而治”。从商鞅到韩非子,形成了系统的法治理论,认为法是客观的准则,是天下之公器,主张“一断于法”。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
2、“法”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秦王朝建立后,确立“事皆决于法”的原则。在这一法治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均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2 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主张“明法”,取缔其他各家尤其是儒家的礼治学说,以国家的法律法令统一思想。并且认为法律的贯彻实施离不开权势的强制性,而国家的最高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之手。秦始皇继承这一思想并予以实践,确立“法令由一统”的立法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即“海内为郡县
3、,法令由一统”。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发自君出3 轻罪重刑法家认为法可以禁箭止暴。商鞅强调“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即对付奸邪之事莫过于用重刑。韩非提出轻刑伤民、重刑爱民的观点,认为明主应“峭其法而严其刑”,严刑峻法是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在法家看来,对轻罪处以重刑,人们不敢以身试法,轻罪不发生,重罪也就不会出现,这样达到用刑的目的,社会也就稳定了,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期望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二、秦朝法制的特点概说: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至秦朝的墓葬,从其中的11号墓中出土
4、了1100余支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据考证,其中所见秦律,是11号墓主人“喜”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并非秦律的全部。但他基本反映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是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的第一手资料内容包括:第一类:私人摘抄的法律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第二类:官方对法律的解释说明法律答问第三类:关于审判原则、诉讼程序和案例等法律文书封诊式第四类:各级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为吏之道第五类:关于农历、卜筮日书甲、日书乙三、秦朝刑罚制度的特点秦朝的刑罚体系较为庞杂,主要由死刑、肉刑、劳役刑、身份刑、耻辱刑等构成:死刑:具五刑、族诛、腰斩、车裂、磔刑、弃市、枭首等肉刑
5、:黥、劓、斩左右趾、宫刑(肉刑常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右趾又黥为城旦等)劳役刑:城旦(男犯筑城等劳役)、舂(女犯舂米等劳役);鬼薪(男犯为祭祀鬼神而上山砍柴)、白粲(女犯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隶臣(男犯)、隶妾(女犯),强制犯人从事不同场所劳役;司寇,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伺察窃盗”兼服劳役【汉朝确定的刑期分别为5年/4年/3年/2年】耻辱刑:髡刑,剃除鬓发胡须;耐刑,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轻于髡刑身份刑:废刑与夺爵,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财产刑:赀刑,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分为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赎刑,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没刑,没收财产充
6、入官府流放刑:迁、徙、谪(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地)四、秦朝的诉讼审判制度1 诉讼的提起起诉:A 官吏或者百姓非因本人被侵害,向司法机构纠举犯罪,提起诉讼;B 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司法机构提出的告诉起诉的限制A禁止:“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不得受理;B规定“州告”:控告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控告者的指控不实之罪;C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公室告指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百姓对此类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 子及奴妾等,百姓对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2 审判与判决证据的收集:各种证据必须
7、详载于笔录(爰书),包括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风病人的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刑讯的慎用: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上,即根据口供而不用刑讯就能查证、弄清事实的为最好;下,即审讯时动用刑具才能查清事实的为能力低下;败,即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的为失败;读鞫:审讯后必须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判决主要依据是秦律,有时也援引判例作补充;乞鞫:判决后,若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要求重新审判,成为乞鞫,由当事人提出或由他人提出3 其他秦律对司法官员的责任也有专门规定,严禁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或渎职失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构成“失刑”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
8、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则构成“纵囚”罪中国法律制度史秦朝的法律制度一、 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秦王朝建立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采取种种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民族融合。但是,秦朝统治者在实践中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严刑峻法,无限制役使民力,终使民众不堪忍受,揭竿而起,曾经辉煌一时的秦朝二世而亡。秦朝以法家思想为其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事皆决于法”“法令由一统”及“轻罪重刑”等几个方面。(轻罪重刑也称轻罪重罚)1. 事皆决于法。法家主张“任法而治”。从商鞅到韩非子,形成系统的法治理论,认为法是客观的准则,是天下之公器,主张“一断于法”。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法
9、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秦王朝建立后,确立“事皆决于法”的原则。秦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2. 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主张“明法”,取缔其他各家尤其是儒家的礼治学说,以国家的法律法令统一思想,并且认为法律的贯彻实施离不开权势的强制性,而国家的最高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之手。秦始皇继承这一思想并予以实践,确立“法令由一统”的立法原则,包含两层含义:(1) 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2) 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即“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
10、独断,法自君出。3. 轻罪重刑。(也称轻罪重罚)法家认为法可以禁奸止暴。商鞅强调“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即对付奸邪之事莫过于用重刑。韩非提出轻刑伤民、重刑爱民的观点,认为明主应“峭其法而严其刑”,严刑峻法是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在法家看来,对轻罪处以重刑,人们不敢以身试法,轻罪不发生,重罪也就不会出现,这样达到用刑的目的,社会也就稳定了。这是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以期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当然,这一思想存在逻辑错误,以重刑制止轻罪的发生,并不必然使得人们重罪不犯,而达到“以刑去刑”目的也成为空想。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奉行重刑主义原则。秦王朝建立后,更是将严刑峻法推向极至。汉书刑法志描
11、述秦始皇专任刑罚,以致造成“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局面。(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穿囚服的人挤满了道路,监牢里就像是市场一样。) 秦二世上台后,更是“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秦朝统治者将法家重刑理论诉诸实践,迷信刑罚,导致用刑的残酷和刑罚的滥用,这成为秦朝仅二世灭亡的直接导因。二、秦朝的罪名。秦朝的罪名主要有五类:1. 危害皇权罪。(这是最严重的犯罪)如谋反;泄露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不行君令等。(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政策和制度。公元前213年,因博士建议恢复西周分封制引起争论,秦始皇下令凡是引用与当时政策相违的各家学说,议论当时的政策和
12、制度,均构成“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诽谤与妖言罪。即禁止诽谤皇帝,甚至禁止聚集私下讨论。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侯生、卢生议论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秦始皇便以“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罪名坑杀了卢生等四百六十余名诸生方士,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坑儒”事件。妄言罪。即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史记郦生列传载:“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类。”“无类”意为“无遗类”,即族刑。非所宜言罪。即说了不该说的话。秦末,陈胜、吴广起义,秦二世召集博士诸儒咨询对策,诸生有的说是造反,有的说是“盗”,秦二世下令将凡说是造反的诸生都抓起来治罪,罪名即是“非所宜言”。投书罪。即投递有害于统治秩序
13、的匿名信。挟书罪。即收藏违禁书籍罪。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的建议,实行“禁书令”,规定民间收藏的书籍,除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外,所有其他国家史书、诸子百家的书籍全部限30日以内上缴官府烧毁,想学习法律的要向官吏学习,不得私相授受。只有朝廷的博士官才可收藏诗、书之类的经籍。收藏违禁书籍的构成“挟书罪”,黥为城旦舂。不敬皇帝罪。秦王赢政统一天下,称自己为“始皇帝”。秦律规定,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被视为对皇帝不敬,要予以严惩。)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盗窃罪。秦时的“盗”罪,指以公开或秘密
14、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秦律对所有的盗罪均以严惩。)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曰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贼杀伤罪。云梦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贼杀”、“贼伤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人罪。秦律严惩此类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法律答问规定在凶犯入室行凶时,如果邻居因外出没有听到呼救声的
15、情况属实则可以不予处罚,但里典、乡老等即使外出未能听到呼救声,仍要受处罚。四邻在家听到呼救而不追捕罪犯的,则负刑事责任。)3.渎职罪。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其主要有:“见知不举”罪。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禁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不直”罪: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纵囚”罪: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是故意,则构成“不直”罪)。4.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破坏经济秩序罪)如:田律中规定的违
16、令卖酒罪;法律答问中的“逋事”与“乏徭”等逃避徭役罪;(逋事”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乏徭”是报到后逃亡避役。)秦律杂抄中的逃避赋税罪。(匿户罪。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盗徙封罪。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5.破坏婚姻家庭罪。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三. 秦朝的刑罚。秦朝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1. 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
17、方法。秦简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等多种等级,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2. 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其服劳役的刑罚。(也称劳役刑,这是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刑罚。)(1)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强制筑城和舂米;(城旦舂是秦汉广泛使用的刑罚,还有与髡钳结合使用的,即髡钳城旦。汉朝确定其刑期为5年。)(2) 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砍柴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做饭,但实际劳役绝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鬼薪、白粲是秦汉广泛使用的刑罚,汉朝规定刑期为3年。)(3) 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强制犯人从事不同场所劳役的刑
18、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隶臣、隶妾是秦汉广泛使用的刑罚,汉朝规定刑期为3年。)(4) 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即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伺察窃盗”兼服劳役的刑罚。其刑轻于隶臣妾;(这不同于商周时期的中央司法官吏“司寇”。这是秦汉时广泛使用的刑罚,汉朝时规定刑期为2年。)(5) 候:即将犯人发往边地充当斥候,伺望敌情的刑罚,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3. 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强制将犯人迁往边远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4. 肉刑。(这是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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