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金融证券期货金融证券期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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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3: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2008 年 4 月 15 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 4 月30 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 第 1 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第三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
2、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第四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第五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第六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第七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第八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第七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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