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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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 设,进一步提升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现就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 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增强风 险管控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水利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 控、关口前移,分级管控、分类处置,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建立风 险管控六项机制;完善管控
2、制度,落实管控措施,压实管控责任, 严格考核问责,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 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二、主要任务(-)健全风险查找机制,提升风险发现能力1 .全面辨识危险源。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 责任主体,应全面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领域、部位和环节,从水利工 程施工、工程运行、设施设备、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和作业环境等方 面全方位辨识危险源。危险源辨识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 原则,覆盖所有区域、设施、场所和工作面,覆盖所有人员,做到系 统、全面、无遗漏。水利部及时完善水利工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督。第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
3、全生产所需资金、 物资、技术和人员投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谢口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经费投入。第二章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 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水利 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开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 息化
4、建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 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信息。第十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 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落实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环节的全链条 管控机制,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价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实施安 全风险预警,落实监测、控制和防范措施,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差 异化处置
5、,明确和落实各级各岗位的管控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 更新,按规定报告和备案。第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排查治理经费,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按规定通报和报告。第十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第十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 立并持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十五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
6、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 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 产保障能力。第十六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等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或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 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章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领导 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部署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要求, 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 问题和事项,督促落实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工作。第十八条各
7、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专业监督管理领导责任。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综合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级水利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 宣教培训等综合监管工作。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关专业管理 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专业领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健全并落实本专业领域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指导本专业 领域水利生产
8、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体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 库,实行差异化监管,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和 风险评价,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的管 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 本辖区(单位)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和 监督检查,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 时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
9、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 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和评价指标 体系,汇总分析危险源、隐患、事故等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定期开展 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公布结果进行预警,根据风险状况对监督管理范 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风险、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和单位加 大监管力度。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 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分工开展监督 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事故隐 患、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10、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 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 为,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将水利安全生产执法作为本级水行政执法重要内容。水利安全 生产执法处罚标准可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关标准执行,或者依据 行政处罚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和指 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评审权限开展标 准化等级评审,实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有关激励与惩戒 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应用。第二十
11、六条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管理权限 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单位)内水 利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加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归 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12、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依法受理并调查核实有关水利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 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单位)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按规定逐级上报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第四章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三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体系,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或 人员,按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 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单位)
13、 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第三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 到发生较大事故的报告,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 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 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逐级报告的 同时,其中较大事故、有
14、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 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 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 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启动相应 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第三十四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或参 与事故调查,按照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决定,依据规定权限和程序对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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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的实施意见 构建 水利 安全生产 风险 机制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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