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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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2 月 28 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 2022 年 12月 19 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3 年 7 月 11 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2、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2-(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
3、,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条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建、代建的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七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分类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3-调整。调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
4、金的交存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第八条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继续由管理机构代管。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室号设分户账。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
5、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三)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账目管理单位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4-以上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指导。第十三条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管理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期间,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7、业主大会可以申请管理机构重新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五条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5-可以一次性交存,也可以随物业管理费逐月交存。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业主计息。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
8、于物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从业主分户账中列支。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直接支付。第二十条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一)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二)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三)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制定使用方案由物业专项维修
9、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预算费用、列支范围等;(四)管理机构应当对使用方案及业主表决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六)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七)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工程进度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
10、二十一条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7-当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使用方案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三)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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