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7.2.3 《汉堡规则》与《鹿特丹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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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汉堡规则与鹿特丹规则汉堡规则产生的背景与过程: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做了一些有益的修改,但是没有触及海牙规则的核心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因此发展中国家以及代表货主利益的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要求从根本上修改海牙规则。1978年在德国汉堡有78个国家代表参加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上,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公约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3年11月生效,现有25个参加国,均为航运不发达国家
2、,目前缔约国拥有的商船吨位总和仅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在国际海运领域影响不大。公约的框架:汉堡规则共分7个部分34条,以及一项共同谅解,是一个完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它对维斯比规则作了根本性的修改。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1)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原则。汉堡规则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在举证责任方面,汉堡规则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但是,汉堡规则对火灾的举证责任作了妥协。即承运人应对此负责,但索赔人负举证责任。(2)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汉堡规则第4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简言之,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港到港”的期间。(3
3、)明确了承运人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汉堡规则首次对承运人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而独立的规定。如果延迟交付达到60天,收货人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4)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一其他装运单位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二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这一数额比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提高了25。(5)延长了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时间和诉讼时效。区别货物灭损明显、不明显等情况作了不同的通知日期规定,比海
4、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同类日期要长,货损为显而易见时的通知期限为15天;将诉讼时效扩展为2年;诉讼时效还可以向索赔人提出延长。(6)保函。托运人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换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供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是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无效。如果承运人接受保函的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欺诈,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也无效。(7)管辖权与仲裁。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均无管辖权的规定,提单上一般订有由航运公司所在地国法院管辖的规定,这对托运人、收货人显然不利。汉堡规则第21条规定了原告可以选择的诉讼地点的法院。第22条规定争议双方可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索赔人决定提请仲裁的所在国地点。汉堡规则
5、还提出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其第10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就其履行的运输的责任。”4. 鹿特丹规则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于纽约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在荷兰鹿特丹开放签署,定名为鹿特丹规则。与之前三个主要的已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相比,鹿特丹规则是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一次新尝试。 鹿特丹规则共有18章96条,主要是围绕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及公约的加入与退出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其主要的内容和变革有:(1)调整范围。与海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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