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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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7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nd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21发布 2018-01-01实施 发布 环环 境境 保保 护护 部部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
2、和定义.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8 7 其他.9 ii 前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和铁合金生产工序的自行监测。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宝钢环境监测站。本标准环境
3、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和铁合金生产工序的自行监测。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
4、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
5、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 第 39 号)2 3 术语和定义 GB 13456、GB 16171、GB 28662、GB 28663、GB 28664、GB 28665、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钢铁工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单位 iron and stee
6、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3.2 炼焦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化学工业排污单位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含有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
7、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1.1.1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监测点位。5.1.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 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监测频次 原料系统 供卸料设施、转运站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两年 烧结 配料设施、整粒筛分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烧结机机头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 季度 二噁英类 年 烧结机机尾排气筒 颗粒物
8、自动监测 破碎设施、冷却设施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年 球团 配料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3 生产工序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监测频次 焙烧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 季度 破碎、筛分、干燥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年 炼焦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转运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年 装煤地面站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苯并a芘 半年 推焦地面站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粗苯管式炉、半
9、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半年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排气筒 苯并a芘、氰化氢、酚类、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 半年 苯贮槽排气筒 苯、非甲烷总烃 半年 脱硫再生塔排气筒 氨、硫化氢 半年 硫铵结晶干燥排气筒 颗粒物、氨 半年 炼铁 矿槽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出铁场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a 自动监测 热风炉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季度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年 炼钢 转炉二次烟气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转炉三次烟气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电炉烟气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二噁英类 年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排气筒
10、 颗粒物、二氧化硫a、氮氧化物a 季度 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精炼炉、钢渣处理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年 转炉一次烟气、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两年 电渣冶金排气筒 氟化物 半年 轧钢 热处理炉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季度(自动监测b)热轧精轧机排气筒 颗粒物 年 拉矫机、精整机、抛丸机、修磨机、焊接机颗粒物 两年 4 生产工序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监测频次 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轧制机组排气筒 油雾c 半年 废酸再生排气筒 颗粒物、氯化氢、硝酸雾、氟化物 半年 酸洗机组排气筒 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氟化物 半年 涂镀层机组排
11、气筒 铬酸雾 半年 脱脂排气筒 碱雾c 半年 涂层机组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半年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 2: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注:a为选测指标。b燃用发生炉煤气的热处理炉排气筒须采取自动监测。c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未发布前可以选测。5.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5.1.2.1 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排污单位应按照 GB 16171、GB 28662、GB 28663、GB 28664、GB 28665、H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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