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387-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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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Absorption gas cleaner for industrial emission (发布稿)2007 1203 发布 200803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HJ/T 387-2007代替 HCRJ 036-1998 I目 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
2、要求 2 5 试验方法3 6 检验规则 3 7 包装和标牌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性能检验方法 5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CRJ036-1998)废止。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环境保护分院。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8 年 3 月 1
3、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 150m3/h20000m3/h,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污染物的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 122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标准 GB/T 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
4、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 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GJ 229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利用液相吸收原理,把工业废气中气态或气溶胶态的污染物转移到液态吸收剂中的净化装置,包括:文丘里、喷淋、喷雾干燥、填料、鼓泡和水膜吸收器等净化装置。净化装置一般由液体泵、风机、吸收单元、气体过滤单元、电控和安全设备等组成。3
5、.2 净化效率净化效率 指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C1Qsn1C2Qsn2 C1Qsn1 100%2 式中:为净化装置的净化效率,;C1、C2为净化装置进口和出口污染物的浓度,mg/m3;Qsn1、Qsn2为净化装置进口和出口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3/h。3.3 压力损失压力损失 指气流通过净化装置的流动阻力,即进口与出口处平均全压之差,kPa。3.4 运行噪声运行噪声 指与风机组成一体化的吸收装置,在正常工况下的运行噪声,取周围 1m 处的最大噪声值,dB(A)。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4.1.1 净化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过规
6、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4.1.2 污染物为腐蚀性气体的净化装置,应选用抗腐蚀材料制造或按 HGJ 229 进行防腐蚀处理和验收。4.1.3 净化装置应设置吸收填料的清洗设施。4.1.4 净化装置应配备饱和吸收溶液的再生处理系统。再生处理工艺应节能、节水、无二次污染。需要外排的废水应符合 GB 8978 或用户所在地的排放标准。4.2 性能要求性能要求 4.2.1 净化装置对每种污染物的净化效率应不小表 1 中规定的数值。表表 1 污染物的最低净化效率污染物的最低净化效率 序号 污染物 净化效率,%1 硫酸雾 90 2 氯化氢 90 3 铬酸雾 95 4 二氧化碳 90 5 氮氧化物
7、80 6 氟化物 90 7 氰化氢 95 8 有机污染物 95 4.2.2 净化装置的压力损失不大于 2kPa,高压文丘里氏吸收器不受此项限制。4.2.3 净化装置的焊缝、管道连接处等均应严密,不得漏气。34.2.4 正常工况下,净化装置出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4.2.5 运行噪声应不大于 85dB(A)。4.2.6 净化装置主体的大修周期不小于一年。4.3 安全要求安全要求 4.3.1 净化装置应防火、防爆、防漏电和防泄漏。4.3.2 净化装置本体主体的表面温度不高于 60。4.3.3 需控制温度的单元应设置温度指示装置、超温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处理系统。4.3.4
8、 需控制压力的单元应设置压力指示和泄压装置,其性能应符合安全技术的有关要求。4.3.5 污染物为易燃易爆气体时,应采用防爆风机和电机。4.3.6 由计算机控制的净化装置应同时具备手动操作功能。4.4 其它要求其它要求 净化装置气体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气体采样口。采样口的位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中A1.1 的有关规定。5 试验方法 5.1 净化装置的净化效率、压力损失、气密性、运行噪声、表面温度、污染物排放浓度等的测定按附录 A 的规定进行。5.2 声光报警装置的性能检验声光报警装置的性能检验 空载时开启加热电源,当温度指示达到设定温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3 防爆泄压装置的破开压力防爆泄
9、压装置的破开压力 用封口法兰封闭净化装置的进、出气口,把压缩空气缓缓送入净化装置,当压力指示达到设计最高限值时,泄压装置应完成泄压动作。5.4 净化装置的大修周期采用两个以上用户现场调查确定。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 净化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6.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6.2.1 每台净化装置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6.2.2 出厂检验按本标准 4.1、4.3 和 4.4 条的规定进行。4 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生产工艺或主要材料有重大改变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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