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T-QGCML 1785—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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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35.240.01 CCS R85 团体标准 T/QGCML 17852023 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 Crop planting area UAV information collection 2023-10-30 发布 2023-11-14 实施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 发 布 T/QGCML 1785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作业要求.1 5 作业准备.2 6 作业实施.3 7 飞行流程.3 8 异常情况处置.5 附录 A 农作物种植 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规范图.6 附录 B 无人机系统 作业前检查内
2、容.7 T/QGCML 1785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思众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珈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珈和科技有限公司、中浦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志强、戴浩、张常、熊金芳、董华萍、项驰宇、黄真、林书宇。T/QGCML 17852023 1 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的术语和定义
3、、一般规定、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的规范。本标准明确了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的相关规定,通过编制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规范,解决当前利用无人机进行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过程中飞行操作仅依赖厂家指导、无标准规范参考的飞行乱象,消除飞行安全隐患,保证数据质量,提高作业效率。本标准的建立规范了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作业的相关要求及作业规范,填补了该方面的空白,将有效提升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应用水平。本文件适用于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
4、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8931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安全性通用要求 GB/T 38996 民用轻小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通用要求 GB/T 38997 轻小型多旋翼无人机飞行控制与导航系统通用要求 CH/Z 3001 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DB3301/T 02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UAV information collection of crop planting area 规范了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作业的相关要求及作业规范,有效提
5、升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应用水平。4 作业要求 一般要求 4.1 4.1.1 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农作物种植的实际开展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作业。4.1.2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作业人员的安全、器具及相关用品应合格、齐备,并符合有关要求。4.1.3 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所使用的无人机,其性能、功能、配制应满足GB/T 38996和 GB/T 38997 的相关要求。人员要求 4.2 4.2.1 无人机飞行人员应熟悉无人机飞行操作及应急处置方法,数据采集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了解无人信息采集相关内容,通过相应无人机机型的操作培训
6、,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具备无人机基本的维护保养常识及技能。4.2.2 应熟悉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情况。4.2.3 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熟悉工作内容、方法、流程及安全要求。T/QGCML 17852023 2 4.2.4 应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作业前 8 小时及作业过程严禁饮用任何酒精类饮品。4.2.5 应根据农作物种植现场踏勘情况合理配置人员,每次作业应至少应配备 2 名人员。4.2.6 数据采集作业组应包括工作负责人和操控员,应掌握无人机数据采集专业知识,作业分工如下:工作负责人应全面负责信息采集任务的总体协调,制定采集作业计划,明确作业现场人员安全管理与内容分配,作业紧急情
7、况处理与或反应。操控员应负责无人机飞行任务及空中作业安全管制、飞行前检查、作业紧急情况操作和避险,遇到特殊情况,操控员有权终止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作业。设备要求 4.3 4.3.1 设备应包括无人机、相机、电池、遥控器(地面站)等。4.3.2 无人机飞行平台宜优先采用纯电动驱动。4.3.3 无人机最大巡航速度宜大于 70km/h,续航时间宜不小于 20min。4.3.4 无人机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注册登记,无人机机身须有明确标识。4.3.5 飞行控制与导航系统应符合 GB/T 38997 的相关规定。4.3.6 综合保障应包括地面保障设备(供电设备、备用电池、充电器、专用工器具等
8、)和储运车辆。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4.4 应符合CH/Z 3001中相关规定。环境要求 4.5 4.5.1 作业宜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进行,在雾、雪、大雨、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宜开展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4.5.2 飞行区域处于山区、大落差、微气象等特殊区域时,作业人员应根据无人机的性能及气象情况判断是否开展作业。安全要求 4.6 4.6.1 无人机系统安全应符合 GB/T 38931 的规定。4.6.2 工作地点、起降点及起降航线上应避免无关人员干扰。4.6.3 作业现场不应使用可能对无人机通信链路造成干扰的设备。4.6.4 作业前,无人机应预先设置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策略,作业时,
9、作业组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4.6.5 无人机起飞和降落时,保证无人机与地面人员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应站在无人机航线正下方。4.6.6 作业组人员应加强航拍影像等保密资料管理,对涉密载体的收发交接、流转传阅、使用、保存等全流程应规范进行。法律法规要求 4.7 4.7.1 根据民航局相关规定,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在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需要进行实名登记注册。4.7.2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需要按照管理规定将无人机实名登记号和二维码粘贴在易于查看的无人机机身上。4.7.3 无人机发生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形后,应及时注销该无人机登记信息,转让获得的无人机应重新进行实名
10、信息登记。5 作业准备 禁飞区查询 5.1 5.1.1 无人机执行信息采集任务,除紧急突发事件,原则上应取得主管部门等审批后方可组织飞行,在无人机飞行前务必查询当地法规,在合法安全的情况下执行飞行任务,由于各地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会不定时更新,具体请以当地政策为准。5.1.2 无人机飞行应服从空中交通管制,不得危及地面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T/QGCML 17852023 3 5.1.3 未经许可禁止无人机在军事设施保护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大型客运站、学校、医院等大型群众活动区域飞行。5.1.4 执行飞行任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空域申请流程,并根据任务区域管理
11、要求在所属公安局或派出所完成无人机飞行报备工作,按照军民航管制单位要求开展空域计划申报、放行申请、飞行实施和动态报送工作。5.1.5 无人机在超视距自主飞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空域批复范围内开展飞行作业。实地踏勘和选场 5.2 5.2.1 作业前,作业组人员应明确农作物种植面积无人机信息采集规范(附录 A)。5.2.2 应根据作业无人机的技术参数,对任务区域进行合理规划。5.2.3 作业组人员应提前到飞行区域周围进行实地踏勘,采集地形地貌、海拔高度、气象环境、植被分布、所需空域以及周边的机场、重要设施、城镇布局、道路交通、人口密度等信息,为起飞场地的选取、航线规划、应急预案制定等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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