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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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篇一:粤价2022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22年5月31日以粤价2022102号发布 2022年7 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亮度,爱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含收费单位,下同)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方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
2、”)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详细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能原则。 第四条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包括列入广东省定价书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尚未列入广东省定价书目但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方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确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应当坚持市场取向,对市场竞争较充分、能够放开由市场调整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坚决放开;对市场竞争尚不充分、暂不具备放开由市场调整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主动创建条件逐步放开。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对依法应
3、当由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详细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干脆制定价格;确需在本行政区域内加强统一管理的,应实行制定作价原则、作价方法等方式。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不得以相关经营者未申请制定价格为由拖延或者拒绝制定价格。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定价权限范围内制定定调价规划或者年度安排,并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定调价规划或者年度安排,应当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战略要求,充分结合国家和省深化价格改革的部署,明确详细定调价项目、定调价目标、实施步骤、工作时限以及责任人等。 第八条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
4、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依据和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应当公开提交建议的方式和途径,已建立价格综合服务窗口的地区根据“前台受理、后台办理”的模式运作。 由经营者或其行业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的,其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议制定价格的项目名称; (二)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定价项目现行价格水平和建议制定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四)相关成本测算,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以及社会平均成本等状况; (五)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社会承受实力; (六)建议
5、制定的价格对社会价格总水平的影响等;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供应的其他状况。 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经营者或其行业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后,应当进行资料审查,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议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经审查,确定受理建议的,应当根据规定程序制定价格,并告知建议人。 收到消费者提出的建议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可以征求经营者看法。确定受理建议的,应当要求经营者或行业组织报送相关资料,根据规定程序制定价格,并告知建议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建议,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定价权的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6、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看法、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确定、向社会公布等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重点调查市场供求、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成本等,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改变趋势。 依法应当实行定价成本监审的,应严格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看法,可以实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开展问卷调查、书面征求看法等形式。 依法应当实行定价听证的,应严格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组织定价听证。 第十三条 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
7、服务价格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或者询问。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履行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拟制定的价格和单位调价幅度以及制定价格的依据、理由; (二)属于依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等有关方面的建议而启动制定价格程序的,附建议人相关书面材料; (三)价格(成本)调查报告,经过定价成本监审的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四)经过专家论证(询问)、定价听证或者评审的,附相关资料或者纪要; (五)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看法; (六)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七)拟执行时间和范围,以及其
8、他须要说明的状况。 第十五条 制定事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且涉及金额较大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后,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方案供社会评议,但简单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价格异样波动的定价项目除外。方案公开供社会评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方案中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内容的,可以择取主要观点公开。 第十六条 制定专业技术性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或者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形成定价方案后,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方案进行评审。 评审全封闭进行。评审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的评审看法并经全体评审人员签
9、名确认。评审看法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制定价格确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定价格的方案经公开供社会评议或者评审的,提交集体审议时应当一并提交社会评议看法、评审看法及其接受状况说明。 集体审议可以采纳价格审议委员会探讨、办公会议探讨等方式。集体审议过程中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存有较大看法分歧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议。第十八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须要制定价格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确定,并抄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定价格的确定应当载明详细项目和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 除涉及国家隐私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将所
10、作的确定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建议人的,还应当将建议办理状况告知建议人。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转发上级机关(含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确定时,所转发内容的生效时间以上级机关确定的执行时间为准;加注了详细贯彻看法的,所加注内容的生效时间以转发机关确定的执行时间为准。 其次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价(费)一卷的模式建立制定价格的卷宗,收集整理制定价格过程中制作、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统一归档,规范管理。 其次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调价政策执行状况信息采集制度,定期采集和整理经营者在执行定调价政策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 其次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
11、部门对本部门发布或者组织实施的定调价政策,应当在其生效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政策跟踪调查或者评估,并将跟踪调查或者评估状况作为调整、校正定调价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政策跟踪调查和评估的详细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其次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制定价格行为的行政监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定价听证、专家论证、评审、集体审议和政策评估等工作时,指派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监督制度,将从事涉及面广、涉及金额较大的定价(含成本调查和监审)业务且驾驭较大审批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责任人员,纳入重点岗位,强化对其制定价格行为各环
12、节的监督。 其次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对通过执法监督、工作调研、办理信访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等途径发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刚好提示和告诫,可以制作看法书责令订正并做好善后工作。有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看法书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状况报告制发看法书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其次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制定价格行为的效能评议考核,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评议考核机制。效能评议考核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13、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物价局2022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2257号发布 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是
14、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加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看法,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其次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
15、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 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根据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马路、乡镇(村)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里程核定,新的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难、道路修理等缘由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
16、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动身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八条 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至少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根据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量,计件行包折算计重(附件1)。 第九条 计时包车计费时间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根据实际承运时间计算,不包含因承运人延误时间或者承运车辆发生故障等状况未能连续履行合同的时间。 其次节 计价规定 第十条 车辆类型等级划分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方法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17、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商务客车暂行规定见附件2。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是指车辆通过收费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道路运输经营者按以下计算方式计入票价:单座车辆通行费(元座)单车单程车辆通行费总额(座位数实载率)(直达车型实载率按45计算,一般车型实载率按50计算,实行年票制地区本地车辆的单车单程车辆通行费总额按外地同等类型车辆单次通行费用计算)。 第十二条 成人及身超群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含 1. 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米1.5米(含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根据详细执行票价的50计算。 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免费携带的行包体积不得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超过部分按计费行包计收费用。 客运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状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同时每位乘客只限带一名免票儿童。 第三节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 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上限票价,运输经营者在不超过上限票价的范围内,依据市场需求制定实际执行的详细价格(以下简称执行票价)。 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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