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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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的范围是: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的重大决策及 以股东身份对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使的重大决策权。(-)集团公司本部的重大决策主要内容为: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 1000万元)的投资及担保。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二)对事、业部行使重大决策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1 .事业部的重大投融资决策。事业部所有的境外投资及合作项目、单项投资金 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项目经既定程序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2 .事业部管辖电厂重大产权变动。电力事业部追求大电厂控股权的产权变更方 案、参股大电厂股权结构调整方案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三)对子公司
2、行使重大决策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子公司产权变动。其中,各子公司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计划、员工退休金 计划等应经集团公司审阅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全资子公司的兼并、分立、破产、歇 业、股权变动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在集团公司本部的直接领导下实施;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股权变动,在子公司按法定程序决策前,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应事先 向集团公司报告,并按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在子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2 .子公司重大的投资决策。子公司的境外投资与合作项目、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投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范 fflo以上项目,凡属全资子公司都须经集团公司
3、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由集团公司外派的董事事先向本部报告,并按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在子公司 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3 .子公司经营方式的变更。全资子公司转制为承包经营或实行委托经营,应经 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4 .对子公司的融资管理。子公司对其它企业的举债担保应在集团公司同意的范 围内进行。全资子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进行担保,单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进行 担保,单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事先向本部报告,并按 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上行使表决权。5 .子公司重大福利性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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