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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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出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
2、宗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已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双方依据出让方案约定本合同内容,且合同有关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合同内容与出让方案不符的,以出让方案为准。第三条 出让人作为出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集体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四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符合相关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合理使用。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五条 本合
3、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图示与文字表示不一致的,以附件1和附件2图示表达为准。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及出让年期为:用途一 ,出让年期 年,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 %;用途二 ,出让年期 年,面积大写 平方米
4、(小写 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 %;用途三 ,出让年期 年,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年期,分别按以下约定起算:(一)出让人按期交付土地的,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的,按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二)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三) 。第八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受让人,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双方于交地当日签订交地确认书:(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九条
5、 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十条 本合同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缴款日期 年 月 日,定金抵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约定,通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第一期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6、。 。 第二期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 期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 期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分期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通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向出让人支付利息:1.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将合同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备案合同、宗地编号、空间
7、范围、规划条件等涉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纳入有关基础信息平台和监测监管系统。本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合同。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定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将定金、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出让人完成土地交付后,财政监管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将定金抵作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并在受让人按第十一条支付出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后续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出让人应当及时查收确认。第十四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合同备案
8、文件、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登记备案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相关费用(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
9、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用地性质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受让人同意按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利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具体要求见附件4、附件5。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约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
10、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商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等非商业设施;(三)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
11、下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占本合同项下受让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套型要求为 。(四)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 项目建设,土地利用要求为 。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等配套项目:养老、教育、医疗等保障性配套服务设施;其他 。受让人并同意上述配套项目建成后,按本条第二款第 项履行:(一)不动产产权无偿移交给出让人或政府;(二)由出让人或政府回购;(三) ;(四) 。第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于 年 月 日之前开工,于 年 月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
12、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并自行办理延期开工手续。第二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给予受让人 出让人 其他 合理补偿。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本条第 项约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13、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相应税费,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新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低于原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的,不需补缴出让价款,已缴的出让价款不予退还。评估估价期日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改变用途申请的时点为准;(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使用期限内,原规划如依法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14、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四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受让人同意分别符合以下约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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