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_T 242-2024 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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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3.020CCSP18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2422024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fordesignofcivilairdefenceworksplanninginurbancivilconstruction2024-01-09发布2024-02-09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1/T2422024目次前言.III引言.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5防护人口.35.1一般规定.35.2用地分类法.35.3建筑分类法.46配建和设置.56.1指挥工程.56.2医疗救护工程.56.3防
2、空专业队工程.66.4人员掩蔽工程.66.5配套工程.67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77.1规划说明.77.2规划附图.8附录A(规范性)条文说明.10A.1主要内容.10A.2范围.10A.3术语和定义.10A.4基本规定.10A.5防护人口.11A.6配建和设置.11A.7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14附录B(资料性)设计容纳人数测算.15附录C(资料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估算.17附录D(资料性)表格示例.19附录E(资料性)各类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取值区间.23参考文献.24IDB4401/T242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
3、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德华、罗达武、谢少华、罗丽敏、李娟、戴晓春、邱晓锋、钟献荣、刘娴、赵俊龙、吕向红、黄翔、陈庆辉、苏素华、徐达明、彭日栋、徐重阳。李敏霞、薛青、许海榆、刘广平、龚薇。IIIDB4401/T2
4、422024引言规模较大的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如大型居住区、大型商务区、大型交通枢纽、大学校区等,在依法建设人防工程时,如果人防工程布局在各单体建筑物下,往往存在规模较小、零星分散、功能单一、造价较高、平战使用效率低等问题,难以形成区域防护体系,无法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综合效益。针对上述问题,2001年起,我市就开始探索编制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指导项目人防工程统筹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编制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可以完善区域人防工程防护体系,节省项目投资,简化人防报建审批手续,提升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由于国家、省、市尚未出台民用建筑项目人防
5、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标准,规划设计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不同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果在内容、深度和格式上存在较大差别,各类人防工程建设指标缺乏数据支撑、需求预测不科学等等,亟需制定相应标准,规范和指导我市民用建筑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作。综上,为推进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科学建立和完善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体系,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巩固实践成果,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多家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科研单位,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国内和本市多年实践经验,制定了本文件。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广东省建筑设
6、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邮编:510010),以便后续修订时参考。VDB4401/T2422024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防护人口、配建和设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项目的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13720
7、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人防工程civilairdefenceworks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注1:人防工程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注2:人防工程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3.2防空地下室airdefencebasement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3.3地下空间undergroundspace在地表以下进行开发、建设和利用的空间。注: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8、。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3.4地下空间兼顾人防undergroundspacewiththefunctionofcivilairdefence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中,根据人民防空相关法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设防,通过常规人防工程和应急人防工程的合理布局,满足战时人民防空需要,提高战时地下空间的运行保障能力。3.5应建人防面积mandatoryareaforcivilairdefense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根据法律法规应当结合修建的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值。14.1规划新建的城市民用建筑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大于300000m的,宜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9、设计方DB4401/T24220243.6防护人口protectivepopulation特定规划区域内,战时需要提供就地、就近防空保障的人口。3.7街道级指挥所commandworksatstreetlevel保障街(镇)战时人防指挥工作的人防工程。3.8医疗救护工程worksofmedicaltreatmentandrescue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注: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3.9防空专业队工程worksofserviceteamforcivilair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防空勤务的人防工程。注:防空专业
10、队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3.10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注: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和重要厂矿企业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应急人员掩蔽部系指战时项目防护人口的应急掩蔽场所。3.11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works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注: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
11、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人防血库等。3.12区域电站regionalpowerstation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部,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电源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最高抗力一致的防护能力的柴油电站。3.13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civilairdefencecommunicationandalarmworkshop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而设置位于建筑物顶层的专用房。注: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全称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4基本规定2案。4.2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分级控制规模按表1采用。2一类二类三类四类2应建人防面积(m)10000050000100000(含)2000050000(含)20000DB
12、4401/T2422024表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分级控制规模4.3结合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可开展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当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化时,组织修编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本文件的相关规定。4.4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结合项目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规划条件、建设时序、防护人口规模和应建人防面积等实际,遵循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善的设计原则。4.5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宜与地面建筑功能、防护人口保障需求相适应。4.6规划范围内涉及部分已实施建设的城市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宜考虑已实施建设区域的人民防空的需要。4.7人防工
13、程不应修建于以下地下空间:a)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地下空间楼层;b)处在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小于50m范围内的地下空间;c)处在与有害液体、重毒气体贮罐的距离小于100m范围内的地下空间。注:“易燃易爆物品”指GB500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甲、乙类物品。4.8除人防物资库之外的其他人防工程,平时不宜作为复式机动车库使用。4.9规划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4.10城市民用建筑项目涉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可将其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4.11本文件条文说明见附录A。5防护人口5.1一般规定5.1.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防护人口测算宜结合项目的设计深度,可
14、采用用地分类法或建筑分类法。5.1.2用地分类法采用GB501372011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本文件对其中的居住用地(类别代码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代码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类别代码B)三大类用地的防护人口测算作出规定。注:A类代码用地和B类代码用地以下合称“公共用地”。5.1.3建筑分类法将城市民用建筑项目划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5.2用地分类法5.2.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居住用地防护人口宜按不小于该用地规划居住人口乘以0.8的折减系数测算。5.2.2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公共用地防护人口不宜小于表2的规定。项目公共用地的设计容纳人数可由项目相关条件确定,可采用
15、附录B表B.1测算。表2未列出的A6、A9、B4、B9中类,其防护人口可按设计容纳人数的40%测算。3类别代码类别名称防护人口(人)大类中类小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1行政办公用地设计容纳人数60%A2文化设施用地设计容纳人数50%A3教育科研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3、A34中小学用地特殊教育用地设计容纳人数30%A35科研用地设计容纳人数50%A4体育用地设计容纳人数50%A5医疗卫生用地设计容纳人数80%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设计容纳人数15%B2商务用地设计容纳人数35%B3娱乐康体用地设计容纳人数15%公共建筑类型防护人口(人)办公建筑行政办公建
16、筑设计容纳人数60%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公建筑设计容纳人数50%商务办公建筑设计容纳人数40%DB4401/T2422024表2公共用地防护人口指标表混合用地地块的防护人口按下列要求测算:5.2.3a)当混合用地地块的设计条件明确了各用地类别的建筑规模时,宜按各用地类别分别测算防护人口;b)当混合用地地块的设计条件未明确各用地类别的建筑规模时,宜将整个地块套用其所包含的每一种用地类别按本文件的5.2.1、5.2.2分别测算防护人口,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该地块的防护人口。5.3建筑分类法5.3.1城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居住建筑防护人口宜按不小于该建筑规划居住人口乘以0.8的折减系数测算。5.3.2城
17、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公共建筑防护人口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项目公共建筑的设计容纳人数可由项目相关条件确定,可采用附录B表B.2测算。表3未列明的公共建筑类型,防护人口可按设计容纳人数的40%测算。表3公共建筑防护人口指标表4公共建筑类型防护人口(人)商业服务建筑大中型商场设计容纳人数15%市场专业服务商店旅馆酒店设计容纳人数40%科研教育建筑高等院校设计容纳人数50%中小学校设计容纳人数30%科研单位设计容纳人数50%公共服务建筑会展建筑设计容纳人数50%体育馆建筑医疗卫生建筑设计容纳人数80%公共媒体通信类建筑广播电视设计容纳人数60%通信报社邮电交通站房建筑铁路客运站房设计容纳人数20%公路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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