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_T 5930-2024 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安全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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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220.99CCSC80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59302024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安全导则2024-02-02发布2024-03-20实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3/T5930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东升、李金梅、李洁、李强、孙斌、马健、罗艺鑫、朱朝、窦中阳、陈玉新、李骜、康佳欣、刘兆青。IDB13/T59302024引言森林城镇交界域拥有丰富的生活、农业生产、休闲和宗教祭祀相关
2、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该区域的建筑与植被混合分布,具有复杂的可燃物分布和地理环境,发生的火灾往往具有与森林火灾或城市建筑火灾显著不同的火行为特征,常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因此,通过制定标准提高该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抗御火灾的能力对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件确定了森林城镇交界域的概念和范围,在管理上明确了交界域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以及相关制度要求,并从消防规划与布局、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灭火救援等方面提出了技术要求。IIDB13/T59302024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安全导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森林城镇交界域消防规划与布局、民用建
3、筑、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灭火救援和消防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森林城镇交界域的消防安全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标152-201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森林城镇交界域wildland-urbaninterface森林、草原等可燃植物群落及其产生物堆积的区域
4、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交汇或混合的地理范围的统称。防御空间defensiblespace建筑物周围通过减少植被或其他可燃物以限制火灾燃料来源的区域。4规划与布局一般要求4.1.1森林城镇交界域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4.1.2生产、储存场所应当布置在对森林区域影响尽量小的位置。4.1.3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综合考虑设置在集中居住区和森林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4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较多、危险性较大的等特殊场所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4.1.5可燃物堆垛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
5、区域,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可燃物堆垛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堆放的柴草、饲料、木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可燃物堆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4.1.6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厂(库)房、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对于防火间距不满足GB50016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4.1.7集市、庙会等社会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该地段应与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
6、域内宜增设容积不小于200m的水池和消防水鹤。对于火灾风险较大的区域,宜增设固定和移动水5.1.2建筑面积小于10m的附属建筑物位置与包含居住空间的建筑物距离不宜小于15.0m。DB13/T593020244.1.8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森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或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4.1.9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4.1.10森林城镇交界域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和GB50039的规定。隔离带4.2.1森林城镇交界域应当结合当地消防规划设置隔离
7、带,以防止火灾发生后造成过度的扩散和蔓延。4.2.2隔离带可以结合消防通道或其他隔离进行设置。隔离带相隔不应超过1000m,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0m。防御空间及维护4.3.1建筑物区域旁的可燃烧物较多时,需要对建筑物旁的可燃烧物进行隔离,或采取其他手段以形成防御空间。4.3.2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确保建筑物与可燃物间有至少9.0m的隔离距离,以形成防御空间。防御空间内应当不种植植被,或者种植对火有抵御能力的植被。4.3.3如果防御空间中种植了观赏性植物或地被植物,应当确保发生火灾时这些植物不会将火灾传递至任何其他建筑或区域。4.3.4被允许种植在防御空间内的树木,其树冠应当确保与邻近树的树
8、冠、构筑物、高架电力设施或不明燃料的水平距离不少于3.0m。4.3.5防御空间中种植的植被应当合理规划,留出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的空地。消防车通行道路4.4.1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55037的要求。4.4.2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4.4.3消防车道应在路口处贴有标识,标明车道的长度尺寸,注明回车位置和岔道位置。消防水源4.5.1森林城镇交界域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宜通过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确保有充足的水源供给,保护建筑物和森林(草原)免受火灾的破坏。4.5.2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地区,宜设室外
9、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4.5.3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地区,宜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水源应当依靠降雨、从井水中抽水、水罐车运水或者季节性的溪流、河流来进行维持。4.5.4水源地点的设置宜位于建筑物或森林(草原)区域不超过300m的地方,在森林城镇交界3源。有条件的景区应建立消防水池。水源处宜设有车道,便于消防车取水。4.5.5具备设置条件的地区宜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的设置应符合GB55037的相关要求。消防救援站4.6.1森林城镇交界域所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和区域发展状况,整合森林和城乡消防
10、安全资源设置综合性消防救援站,把综合性消防救援站建设纳入城乡消防规划中。5.5.2综合性消防救援站建设应符合建标152-2017和森林消防相关标准的要求。5民用建筑一般要求5.1.1森林城镇交界域建筑应当按照GB55037和本导则建造。22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屋顶屋顶层1.51.00.5屋顶保护1.00.5封檐板1.00.5墙建筑外墙1.00.5住宅建筑上未封闭的附属物和突出物外层,如平台外墙1.00.5房间隔墙0.750.5楼板1.51.00.5外部玻璃0.30.2外门0.30.2注:“”表示不允许。5.1.6若建筑物设置通风口,通风口不应大于0.1m,且通风口应覆盖抗腐蚀的不燃网,
11、以防止火DB13/T593020245.1.3屋顶应设置一层覆盖层作为屋顶组件增强防火性能,且屋顶覆盖层和屋顶之间有空间时,屋檐末端应设置封檐板,防止火焰或灰烬进入屋顶覆盖层和屋顶间。5.1.4屋顶檐沟和排水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并且应设置设施防止树叶和残渣堆积。5.1.5若建筑物或构筑物存在地下区域,则建筑物或构筑物应采用外墙使地板下区域与地面封闭相隔。2焰或余烬渗入建筑。建筑构造和耐火等级5.2.1森林城镇交界域内的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要求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表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单位为小时5.2.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种类、
12、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5.2.3地下或地下建筑(室)、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级。5.2.4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5.2.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0m。5.2.6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0.0m。5.2.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GB50039中相关规定。消防供配电5.3.1森林城镇交界域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GB50016和GB50039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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