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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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保寿险2021疾病保险 12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寿险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解释以条款以条款正文正文为准。为准。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责任保障责任 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可选部分可选部分 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额外额外保险金保险金 中中症疾病保险金症疾病保险金 中中症疾病
2、症疾病额外额外保险金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额外额外保险金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可选部分可选部分 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可选部分可选部分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分别对应不同的保险期间,详见本合同的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分别对应不同的保险期间,详见 2.1 示例:示例: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 周岁)同时投保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基本
3、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等待期后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等待期后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基本部分:基本部分: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期间为终身 保保障内容障内容 领取人领取人 给付金额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给付条件 轻症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 每次 6 万元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40 种轻症疾病之一。不同轻症疾病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 中症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 15 万元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20 种中症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 30 万元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120 种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
4、限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王先生 每日 300 元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120 种重大疾病之一,并因该重大疾病住院。给付日数累计最高以 100 日为限 全残保险金 王先生 30 万元 王先生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基本部分 王先生 30 万元 王先生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 身故保险金-基本部分 小王 30 万元 王先生身故 豁免保险费/本合同无需继续交费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40 种轻症疾病之一,或 20 种中症疾病之一,或 120 种重大疾病之一 可选部分:可选部分:保险期间为至王先生年满保险期间为至
5、王先生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保保障内容障内容 领取人领取人 给付金额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给付条件 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王先生 3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40 种轻症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 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王先生 3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20 种中症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王先生 18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120 种重大疾病
6、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可选部分 王先生 已交的本合同可选部分对应的保险费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 身故保险金-可选部分 小王 已交的本合同可选部分对应的保险费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 本合同的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我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保险事故发生时间
7、指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初次确诊、全残、全残、生命终末期状态确诊生命终末期状态确诊或或身故的时间。身故的时间。其中,其中,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包括包括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基本部分和基本部分和生命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终末期保险金-可选部分,身故可选部分,身故保险金保险金包括身故包括身故保险金保险金-基本部分和身故基本部分和身故保险金保险金-可选部分。可选部分。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犹豫期: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
8、解除本合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等待期: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或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宽限期:
9、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在宽限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险费。若您在宽限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止。15 日日 90 日日 60 日日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2.2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2.3
10、等待期等待期 2.4 保保险责任险责任 2.5 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 2.6 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 轻症疾病列表轻症疾病列表 中中症疾病列表症疾病列表 2.7 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 重大疾病列表重大疾病列表 3.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条款 4.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宽限期 4.3 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5.1 受益人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6.1 犹豫期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解除
11、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7.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7.3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7.4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7.5 年金转换权年金转换权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年龄年龄性别性别错误错误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5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8.7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8.8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9.1 轻症疾病定义轻症疾病定义 9.2 中中症疾病定义症疾病定义 9.3 重大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定义 9.4 全残定义全残定义
12、 9.5 生命生命终终末期状态定义末期状态定义 2 我们保多我们保多久、保什么久、保什么 1 合同的构合同的构成与成与生效生效 3 我们不保我们不保什么什么 4 如何交纳如何交纳保险费保险费 5 如何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保险金 7 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8 需关注的需关注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6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9 定义定义 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1 页页/共共 40 页页 人保寿险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13、卓越版)合同。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合同成立与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对应日1、保单年度保
14、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保险费约定交纳交纳日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2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分别对应不同的保险期间。本合同基本部分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合同可选部分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周岁4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2 基本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
15、后的金额为准。2.3 等待期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5以外的原因,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6、中症疾病中症疾病7、重重大疾病大疾病8,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全残9,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生命终末期状态10,或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的具体做法见下表:等待期内发生的等待期内发生的情形情形 我们的做法我们的做法 轻症疾病 不承担本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 1 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对应日
16、: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3 保险费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约定交纳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别为本合同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4 周岁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5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6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名称列表见“2.
17、5 我们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1 轻症疾病定义”。7 中中症疾病症疾病:名称列表见“2.6 我们所保障的中症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2 中症疾病定义”。8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名称列表见“2.7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3 重大疾病定义”。9 全残全残:具体定义见“9.4 全残定义”。10 生命终末期状态生命终末期状态:具体定义见“9.5 生命终末期状态定义”。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2 页页/共共 40 页页 重大疾病 不承担本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退还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11(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全残 生命终末
18、期状态 身故 2.4 保险保险责任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投保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在本合同基本部分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轻症疾病保险金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医院12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
19、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但未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13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中症疾病保症疾病保险金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
20、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重大疾病保病保险金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1、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除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已终止,且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2)若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或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以及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11 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包括您已交的本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保险费和您已交的本合同可选部分对应的保险费(若您已投保可选部分,且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未终止),分别按照各自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2、确定的一次交清保险费或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12 我们认可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医院:指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若我们有指定,则指我们指定的医院。13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包括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基本部分和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可选部分(若您已投保可选部分,且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未终止)。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3 页页/共共 40 页页 重大疾病住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院津贴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23、,且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满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而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住院14治疗按如下公式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因该重大疾病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其中住院津贴日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日数累计最高以 100 日为限,当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达到 100 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未曾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24、,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在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2)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生命终末期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保险金-基基本部分本部分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基本部分的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达
25、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时的年龄时的年龄 给付给付金额金额 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您已交的本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保险费(不计利息)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在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2)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基本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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