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福寿尊享(庆典版)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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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复星保德信复星保德信人人寿保险寿保险有限有限公司公司 复星保复星保德信德信福寿尊享(庆典版)福寿尊享(庆典版)养老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年金保险条款 阅阅 读读 提提 示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产品重要信息概览产品重要信息概览 保险保险责任责任 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终身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出生满 30 天至 69 周岁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1)在特定情况下,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正文中灰色阴影显著标识的内容。(2)您有退保的权利,犹豫期内申请退保的,我们将在扣除不
2、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0#1+23 4(56789:;(2 1.1.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期间 1.3 保险责任 5.5.合同效力合同效力 5.1 合同构成 5.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3 犹豫期 5.4 合同效力的中止 5.5 合同效力的恢复 5.6 合同解除 5.7 合同效力的终止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2.2.我们不给付的
3、情形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2.1 责任免除 6.6.其他其他权益权益 6.1 保单贷款 6.2 自动垫交保费 6.3 转换权益 3.3.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7.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年龄 7.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4 欠款扣除 7.5 年龄性别错误 7.6 联系方式变更 7.7 争议处理 4.4.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领取计划、起始领取年龄及领取日 4.4 保险金申请 4.5 保险金给付 3 复星保德信复星保德信
4、福寿尊享(庆典版)福寿尊享(庆典版)养老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复星保德信福寿尊享(庆典版)养老年金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1.11.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批单上载明。1.1.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1.31.3
5、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3.11.3.1 养老养老年金年金 我们提供计划一和计划二两种养老年金领取计划,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计划一计划一: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计划二:计划二: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的 20 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1为保证给付期间,在此期间内养老年金为保证给付。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如被保险人在保
6、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1.3.21.3.2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不计息);(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3。1保单保单年度:年度:指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周月日,如果当
7、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所对应的保险费。3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单4 若您选择计划一,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1)如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大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则我们按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2)+!#,-./01
8、234567589:;?ABCDEFGH;?Z_IJBCDEFGH;IJ120KL(1 1 我们我们不给付的情形不给付的情形 +,-./01234567 2.12.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abcdefghT12UIJ0BDEFGH;120KL)ijkl m1UnT12U0JopqrJosq*ijtl T12UJouv6wxyz0|*jl T12U!#6!#$%et?pBT12Up%U0(i“”jklcdghT12UIJ0B!#$%&BDEm1U0T12UGU!#&0(i“”cdghT12UIJ0B!#$%&BDEN!#&0(ii1 1 如何支付如何支付保险费保险费 89:;?3.13.1 保险费
9、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险费约定支付日4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3.23.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12N.0123(i+NG 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如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根据本合同交费方
10、式确定的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 4.14.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身故的,保证给付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i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11、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
12、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UJoT12UIJr sr 0B 6JopqT12U0BU(i 4.4.2 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NrT12U6UJo6DEBh12J0rr7W0BDEnzW0BFGH;?Z?(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此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在之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您在投保时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计划为计划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全部保险费交清后且本合同不存在效力中止情形的,在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前,您可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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