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美好生活 B01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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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国民国民美好生活美好生活 B B0101 款款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身故保障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身故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受益人受益人就是依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事关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务必仔细、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事关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务必仔细、认真阅读 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
2、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国先生(40 周岁)为自己投保国民美好生活 B01 款养老年金保险(简称“美好生活 B01款”),交费期间为 5 年,年交保费 10000 元,选择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2739.8 元,领取频率为年领,领取期间为终身,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儿子小国。本例中国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小国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人。保险金保险金 领取人领取人 给付金额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给付条件 养老保险金 国先生 2739.8 元/年 自
3、国先生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至国先生身故时结束 身故保险金 小国 以下两者的较大值: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 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 国先生身故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具体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具体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保多久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2.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 3.3.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4.如何领
4、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5.5.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6.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自动垫交 6.4 减额交清 6.5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7.7.其他其他需要关注的需要关注的内容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3 特别约定 7.4 投保年龄 7.5 年龄错误 7.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8 未还款项 7.9 合同内容变更 7.10 争议处理 国民养老2023养老年金保险 020
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民国民美好生活美好生活 B B0101 款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1.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金额为准。1.21.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2.11.2.1 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
6、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保险金。1.2.21.2.2 养老保险金领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取日 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1。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为60、65或70周岁三种;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为55、60、65或70周岁四种;本合同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7、载明。1.2.31.2.3 养老保险金领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变更取日变更 您在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可以变更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变更后的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但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后,本公司不接受变更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的申请。若您后续申请变更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将导致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和保险费保持不变,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重新计算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将根据变更后的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和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1.2.41.2.4 养老保险金领养老保险金领取频次取频次 本合同养老
8、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若领取方式为年领,则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领取方式为月领,则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月生效对应日月生效对应日2 2。本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默认为年领方式。1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 月生效对应日月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您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可
9、以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但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后,本公司不接受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的申请。1.2.1.2.5 5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1.31.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2.12.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10、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因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2.22.2 其他免除或减其他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轻保险人责任条款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11、详见“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6.4 减额交清”、“6.5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7.5 年龄错误”中字体突出显示的内容。3.3.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3.13.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 3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3.23.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12、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 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3.33.3 效力中止与恢效力中止与恢复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
13、4.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4.14.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
14、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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