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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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 好的政治素质,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第三条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 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一)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 年曾经受过治安处罚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三)曾经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
2、处分,或者近 三年曾经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四)曾经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 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有过吸毒史的;(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除处死刑或者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 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 织的骨干份子或者顽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第五条 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明确 工作要求。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二)考生户籍或者居住地派出
3、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 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 审结 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 公章。(三)地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 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第六条 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 员泄露。第七条 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面试工作人员守则1 .招生院校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
4、 严守法纪且善于协作的同志担任面试工作。2 .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工作人 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军 检)的工作人员一经确定,即发给省公安厅政治部或者省监狱管 理局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不得随意调换,工作期间不得串岗、 相互干扰。3 .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应按照制式表格规定的内容和标 准,对考生的身体素质进行检测。面试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面 试内容和标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4 .在面试、体能测试、军检和复检期间,工作人员必须严 格遵守有关职责规范,挂牌上岗,按规定时间作息,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在面试结果公示期间,面试工作人员应保持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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