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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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 件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规定 (试 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规范生 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 中办发201768 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环 法规202231 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豫办201822 号)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政府、 省辖市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在办 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开 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济源示范区参照 省辖市政府有
2、关职责落实。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的省政府、 省辖市政府。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 位或个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发生后, 为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 而采取的各项必 要、合理措施。第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 赔偿义务人应当修 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 水平。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 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或者在符合 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 开展替代修复。生态
3、环境损害修复可以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 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 ,或者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 者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省政府、省辖市政府可指定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 损害修复管理工作。第六条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实 施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 会公开。第二章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第七条 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 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负责编制。损害事实简单, 责任认定无争议 、损害较小的案件,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家进行编制
4、。第八条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应当依据下列材料科 学合理编制:(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论;( 二)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三)专家意见;(四)相关部门的调查结论;(五)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六)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材料;( 七 ) 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第九条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应包括修复的环境要 素、修复范围、修复标准、技术方案、修复进度等内容,并 附加数据来源与依据。第十条 赔偿义务人自行或者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 编制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施方案, 应当报送赔偿权利人指 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第三章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实施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当严格按照修复方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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