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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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卫卫星无星无线电频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实论证实施施办办法(法(试试行)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工作,科学有效利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卫星规划或卫星工程建设中,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判和论证。第三条 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
2、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负责相关的技术支撑工作。第五条 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是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对论证结论承担主要责任。2第六条 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卫星工程建设单位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并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
3、和协调的依据。建设其他卫星工程,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并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审查结论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协调的依据。第七条 依托已申报的卫星网络开展卫星工程规划、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可根据频率协调进展或者卫星工程规划、建设需要,要求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提交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通报卫星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
4、使用人)。第八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应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相关国际规则和国内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论证应综合考虑我国3航天发展需要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可行性等因素,从规则、技术、操作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所提措施应当合理、可行。第九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纲模板见附件):(一)卫星工程背景;(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需求;(三)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申报特性以及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情况;(四)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需求与卫星网络特性比较;(五)拟使用卫星网络的协调状态和协调形势分析;(六)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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