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审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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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辩权,答辩状是其中一项。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法律诉讼成为人们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二审答辩状,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二审答辩状1答辩人(原审原告):AAA,男,19XX年X月4X日诞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ggg村村民,现住该村。答辩人就原审被告ggg村民委员会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答辩如下:首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是在上班时间,从事雇佣活动时受的伤”明显与证据及事实不符。答辩人在村中是农场小组
2、长并担当村管水小组长,负责卫生、水电、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工作,任何时候,只要村中的水电、管道等出了问题,必需立刻解决。并且在与上诉人签订的后勤工资制度协议书中约定,答辩人保证每天上班,不离农场。根本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固定工作时间,下午上班时间是十四点。另一方面,上诉人所述的“依据证人ccc的证言,被上诉人到农场后并没有从事与雇佣相关的工作,而是在农场床上睡觉”,完全是断章取义。上诉人完全无视证人ccc中午12点给答辩人打电话要求修理自来水的事实、ddd证明在13:20左右,答辩人已不在床上事实、证人EEE证明13:50,看到答辩人躺在农场的院子里的事实、以及证人EEE、ddd、FF
3、F将抬到屋内的事实。其次,关于ccc证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者运用的电话调取电信部门相关通话记录来佐证证人ccc证言的真实性”,上诉人的此番言语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实体现,依据民诉“谁主见、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供应相关的证据来反证答辩人的证人证言,不能把举证责任推给法院。同时,上诉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高度盖然性”理论,法院考察的是双方当事人供应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当事人供应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对方,法院就可以依据证明力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再次,法官断案是可以依据阅历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依据法律规定
4、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阅历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xx的除外。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阅历,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推断。这是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阅历法则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所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致伤的缘由未进行相关审查和了解,在没有任何证据的状况下凭主观推断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明显证据不足”是站不住脚的。相反,一审法院正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阅历的事实结果
5、。二、针对上诉人的其次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精确首先,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局所出具的鉴定问题,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是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前身,具有鉴定资质,获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准后应当以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名义出具鉴定报告。另一方面,假如上诉人对一审的鉴定报告有异议,完全可以在一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能通过二审程序来,弥补一审程序中放弃的权利。鉴于以上状况,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计算精确
6、。三、针对上诉人的第三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精确首先,只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雇主就应当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为村民ccc修理自来水,去拿工具过程中),且在雇佣活动的地点(农场),发生的损害结果,所以作为雇主的上诉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其次,民事赔偿的“填补”原则,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则,针对个案应详细分析。本案中,合作医疗与本案的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答辩人加入合作医疗是答辩人的个人行为,是答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的对价行为。不能由于答辩人个人的交保险费获得的权利来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
7、的说明第十条规定,侵权人的过错不是唯一的确定精神损害的条件,并且存在除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不以侵权人有过错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确定精神赔偿数额时,不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一审法院正是依据本条规定,针对本案的详细状况,考虑法定的各个因素,最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详细数额的。所以,上诉人称“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的状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担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的说法是无稽之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精确,上诉人完全是为了拖延担当答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恳求,维持原判,此致xx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答
8、辩人:法定代理人:20xx年xx月xx日二审答辩状2答辩人:(一审被告)地址:被答辩人:地址: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应予维持。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托付合同关系。_年_月份,上诉人托付被上诉人购买_基金,先后_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_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_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_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自把盘,每天能够清楚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_月_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
9、的。2、上诉人称其在_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供应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须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须要供应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明显是没有依据的。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托付事项,帮助上诉人购买了_基金。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
10、人根据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托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托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恳求,依法维持原判。此致_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附:答辩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二审答辩状3答辩人:曾XX,女,汉族,1936年8月15日诞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家园6B。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11、偿一案,提出答辩看法如下: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担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担当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被答辩人依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担当连带责任。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担当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规定,也与广东省
12、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详细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XX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看法完全是一家之言。2、驾驶人冯XX是否离开案发觉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
13、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依据说明其次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丢失劳动实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20xx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20xx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根据20xx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恳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答
14、辩人的医疗费根据说明第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供应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供应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看法应当被驳回。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导致答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酬劳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的状况下才适用。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托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托付就必定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对鉴定
15、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躲避。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需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行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于被答辩人
16、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须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答辩人天经地义应当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当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损害”。“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恳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刚好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值权益,避开本案的过分拖延。此致二审答辩
17、状4答辩人:陈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运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称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
18、由不成立。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运用权有明确的约定。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运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恳求作出的其次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帮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运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运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如上诉人不协作被上诉人办理土地运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运用
19、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晰,判决合法、合理。恳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答辩状5答辩人:*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 答辩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习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
20、班途中遭受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其次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
21、法赐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见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答辩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担当*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主见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根据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旧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假如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损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损害保险赔偿款。上诉人一再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
22、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须要其次次安葬,还是答辩人从*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学问、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化、感染当事人,劝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看法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义正词严、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当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二、答辩人与上诉
23、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赐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见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终归是在下班途中遭受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详细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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