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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格式 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格式 何俊红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何俊红,女,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陵县城区菜园小区,身份证号码37142119600409002x。 被答辩人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商河县人民法院2023商民初字第477号判决书上诉一案,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如下:2023年初,答辩人及其众亲属经朋友介绍与原审被告常耀国认识,在被答辩人的水木清华售楼处商谈借款事宜,谈好细节后,自2023年3月,答辩人众亲属开始把钱借给常耀国,被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截 止至2023年12月,累计本金达230多万元。因时间跨度
2、长,涉及亲属众多,便于结算,原审被告常耀国多次提议,并经众亲属同意后,将多笔借款汇总到了何俊红名下,并由原审被告常耀国给答辩人出具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宝恒公司签章认可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现对被上诉人称的 事实与理由部分 逐一驳斥如下: 关于其一 何俊红为适格原告、一审法院程序合法 1.红红是农村中常见的乳名,本属农村习俗,最知悉该真实情况的基层组织为村委会,经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德州经济开发区赵虎镇冷家寺村委会、德州市公安局赵虎派出所出具证明各一份,该三份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红红与何俊红为同一人。载明出借人为红红的借款协议也在原告手中,何俊红持有两份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
3、诉讼符合相关规定。 一审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 六、七证明的内容印证了每笔借款的真实存在,为区分每笔借款才列明红红与何俊红,而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什么自认,更不能推测出红红与何俊红非一人。 2.一审法院程序合法 上述三份书证为一审法院认定何俊红是本案适格原告的证据,根据民诉解释104条、105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组织了原、被告进行质证,全面客观审核了证据;该三份证据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密切关联,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足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故,被答辩人宝恒公司的辩解违背事实,没任何法律依据 关于其二 答辩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欠款数额,一审法院认定准确。 1.被答辩人称,进
4、入公司账户资金已偿还出借人,竟然诡称一审法院未核查!置民诉法之基本规定都不顾?稍微懂点法律常识就能耳熟能详谁主张 谁举证,一审中,被答辩人拒不提供任何证据,竟让一审法院核查,荒唐之至! 试问被答辩人,每次结清后借款协议都收回,现被答辩人主张已经结清,那在原告手中两份借款协议,又作何解释? 2.一审中,答辩人已经详尽解释起诉数额之由来,且每笔都有直接证据支持。 见一审卷宗中何俊红起诉数额资金往来情况、起诉数额说明。每一笔都有原始直接证据即原审被告常耀国出具的原始借款协议和对应的转账记录,直至常耀国出具最后两张借款协议,且已经多次说明,最终起诉数额是应原审被告常耀国要求,将众借款汇总到答辩人名下,
5、数额无任何争议。 关于其三 保证期间问题 诉争的855376元借款2023年6月30日到期,保证期间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0日,自2023年12月以来, 原告众亲属多次找被答辩人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公司催要,多次给其法定代表人李一桥打电话,发信息,一直为解决,万般无奈,2023年12月25日,给被答辩人宝恒公司及其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分别寄去催收函,其工作人员王秀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间内,答辩人及时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关于其四 公司的担保问题 1.本案中,常耀国作为宝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答辩人借款,宝恒公司签章确认承担保证责任,自2023年第一笔借款,借款合同都是在宝恒公司
6、办公地点签署,各款项打至宝恒公司账户及工作人员账户,答辩人足以信赖宝恒公司的签章担保是经其正常决策程序之行为。 2.被答辩人称原审被告常耀国不是其股东,仅为外聘人员,宝恒公司为其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属于对外担保,非必需股东会决议,被答辩人签章 担保行为有效。 3.退一万步讲,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被答辩人依然需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其五 印章真实与否不影响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被答辩人主张公司签章真伪不明,显然是无理推测,请问签章哪来真与假,章只分为备案
7、章与非备案章,即使非备案章也是 宝恒公司日常用章之一,体现公司意愿,借款协议签章担保系各方协商后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借款协议签章即使非备案章也丝毫不影响本案中被答辩人宝恒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中,通常情况下,原告只需要举证一份借条,就足以达到其证明标 准;本案中被答辩人认可借条的真实性,只是进行一些无关联的抗辩,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涉案两借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利息约定计算方式不违法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借款都已实际交付;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在宝恒公司初期运营急需资金时,答辩人众亲属举全部财力支持了其发展壮大,而当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应该偿还
8、该借款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却千般刁难,万般推诿,现已致答辩人及众亲属生活陷入绝境,于情难讲,于理不通,于法相悖! 一审中答辩人提交各证据互相印证,已达到确实、充分;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理应维持,恳请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23年 月 日行政二审答辩状(1) 行 政 答 辩 状(二审) 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 法定代表人:骆*锻,村长 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 法定代表人:骆*辉,村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及上诉人邓*贤、邓*武、邓*九不服徐*县人民法院徐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现根据其行
9、政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1、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发证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主体适格”,符合事实,认定正确。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答辩人所主张的权益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决定了答辩人是否适格主体。本案原审时,业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答辩人的主体资格作了审查,以湛中法行终字第114号行政裁定书做了定论。认为:“两上诉人主张为其先民所建,直至上世纪 六十年代仍由两上诉人村民使用。后两上诉人虽不再使用骆氏宗祠,但不能否认两上诉人与该建 筑物在法律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被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向被上诉人邓*贤等人核发房产证的地点与骆氏宗祠具有重叠性。
10、故徐*县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显然与两上诉人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依此认为答辩人为合法主体是正确的。 2、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及邓*贤等称答辩人与被诉发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上诉理由无理。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再次提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观点以及上诉人邓*贤等在上诉状再提“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任何的利害关系”的主张已无任何意义。 3、原审判决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骆氏宗祠房屋被政府没收或接 管”符合事实。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称“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
11、上诉人邓*贤等人在上诉状也称“本案讼及的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所谓政府接管或没收,必须要以政府的名义作出,且必须有何时何地如何接管或没收的具体事实。但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邓*贤等在不能举证出任何证据证实曾有法律事实发生的前提下,仍然强词夺理不顾事实硬说骆氏宗祠已被政府“接管”、“没收”,显然蛮横无理。 4、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称“是政府于1963年征用第三人房地产后安置居住”因无事实、不合法,故不被原审法院采纳正确。首先,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迟延提交 的证据中,无任何以“政府”名义安置的依据、证据。第二,即使所谓“安置”,在骆氏宗祠财产权利人权利未被剥夺(即没收、
12、征用)的前提下,发证机关也不能向邓*贤以“继承”为由将骆氏宗祠房 产发证至其名下,难道人民政府就可以向与骆氏宗祠财产权无任何瓜葛的人发证吗?故发证行为不合法。 5、上诉人邓*贤等人提出“从构建和谐、维护社会最大利益角度出发,一审判决撤证明显不利社会稳定”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唯有维持本来是错误的发证才是构建和谐、维护稳定,不维持便是破坏稳定,用文化大革命的大棒挥向法律、挥向法院,企图要求法院抛弃法律审理案件显得十分荒唐滑稽。 二、原审法院判决合法有据 1、原审法院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采纳正确、合法。答辩人是xx年11月5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却不在法律规
13、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发证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上诉人丝毫不对法律有所敬畏,无视法律的权威,却以“客观原因”作强调。甚至以所谓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隐患大,矛盾纠纷一触即发不利社会稳定” 企图威胁、绑架上诉审法院意志,不仅毫无道理,更显示了该行政机关的傲慢及对法庭的藐视。 2、原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行政诉讼是民告官案,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是被告方即行政机关,即是上诉人徐*县 人民政府。该行政机关本应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发证行为的合法证据、依据。但该机关不在规定时限向法院提交证据。由此,原审法院在查明上诉人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基础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
14、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的违法发证行为予以撤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程序合法。请求上诉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 法定代表人:骆*锻 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 法定代表人:骆*辉 2023年12月9日答辩状范文:刘茶英的二审答辩状 法律文书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答辩状范文:刘茶英的二审答辩状,希望大家喜欢。 答辩人:刘茶英,女,53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务农,住本县清泉乡池水村3组。 委托代理
15、人:王剑音、王娟,重庆剑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上诉人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提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认为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要求驳回其上诉请求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之夫侯守银与分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分公司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委托代理关系 首先,侯守银与分公司于2000年8月23日签订的代办电信业务协议书,答辩人认为其名为代办协议实为劳动合同,因为该协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律特点。首先从该协议的主体上看,甲方是用人单位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电信局(即分公司),乙方是劳动者侯守银。
16、其次从该协议签订内容上看,明确了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例如协议中的第三条15项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67项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第四条约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六条是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等。这完全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故应当认定该协议为劳动合同。 其次,分公司与侯守银之间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与代理人是平等的关系,代理人利用自 身的知识、技能独立地完成工作,不受委托的支配与管理。劳动关系则相反,是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因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隶属性的特点。协议中的第一条第一项甲方“提供通信设备、电话号源、装、移机材料
17、、工具、业务单册”表明是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第三条第一项乙方“接受甲方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完成甲方临时性交办的任务”及第6项乙方“遵守通信纪律,服从指挥调度”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与管理,由此可见侯守银与公司的地位并不平等,侯守银是在分公司的安排下工作的,故分公司上诉状所称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2023年8月23日代办电信业务协议书到期,侯守银与分公司并未续签订该协议 根据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渝劳发2号)第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3月28日侯守银在维修电话途中,遇车祸身亡是分公司认可的事
18、实。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认定侯守银为工伤。 综上,答辩人认为酉阳县劳动局作出的(2023)字第8号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予以维持。分公司的上诉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茶英 二三年八月六日答辩状范文:刘茶英的二审答辩状是不是很有意义呢?愿您能写出适合自己的应用文档,书村网伴您成长!雇佣关系二审答辩状范本 雇佣关系二审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原审原告):AAA,男, 19XX年X月4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GGG村村民,现住该村。 答辩人就原审被告GGG村民委员会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9、: 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答辩如下: 首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是在上班时间,从事雇佣活动时受的伤”明显与证据及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村中是农场小组长并担任村管水小组长,负责卫生、水电、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工作,任何时候,只要村中的水电、管道等出了问题,必须马上解决。并且在与上诉人签订的后勤工资制度协议书中约定,答辩人保证每天上班,不离农场。根本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固定工作时间,下午上班时间是十四点。雇佣关系二审答辩状范本由书村网提供! 另一方面,上诉人所述的“根据证 人CCC的证言,被上诉人到农场后并没有从事与
20、雇佣相关的工作,而是在农场床上睡觉”,完全是断章取义。上诉人完全无视证人CCC中午12点给答辩人打电话要求修理自来水的事实、DDD证实在13:20左右,答辩人已不在床上事实、证人EEE证实13:50,看到答辩人躺在农场的院子里的事实、以及证人EEE、DDD、FFF将抬到屋内的事实。 其次,关于CCC证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者使用的电话调取电信部门相关通话记录来佐证证人CCC证言的真实性”,上诉人的此番言语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实体现,根据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证答辩人的证人证言,不能把举证责任推给法院。同时,上诉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
21、的“高度盖然性”理论,法院考察的是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对方,法院就可以根据证明 力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再次,法官断案是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这是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进行案件事实认
22、定。所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致伤的原因未进行相关审查和了解,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断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明显证据不足”是站不住脚的。相反,一审法院正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事实结 果。 二、针对上诉人的第二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准确 首先,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局所出具的鉴定问题,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是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前身,具有鉴定资质,获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准后应当以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名义出具鉴定报告。 另一方面,如果上
23、诉人对一审的鉴定报告有异议,完全可以在一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能通过二审程序来,弥补一审程序中放弃的权利。 鉴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计算准确。 三、针对上诉人的第三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 首先,只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雇主就应当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为村民CCC修理自来水,去拿工具过程中),且在雇佣活动的地点(农场),发生的伤害结果,所以作为雇主的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民事赔偿的“填补”原则,只
24、是一般的民事原则,针对个案应具体分析。本案中,合作医疗与本案的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答辩人加入合作医疗是答辩人的个人行为,是答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的对价行为。不能由于答辩人个人的交保险费获得的权利来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侵权人的过错不是唯一的确定精神损害的条件,并且存在除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不以侵权人有过错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确定精神赔偿数额时,不应考虑侵权 人的过错。一审法院正是根据本条规定,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法定的各个因素,最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的。所以,上诉人称“在上诉人没有任
25、何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的说法是无稽之谈。雇佣关系二审答辩状范本由书村网提供!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完全是为了拖延承担答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理人: 200X年X 月 X日二审答辩状(法人)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 岭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金元,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荆门市牛石水泥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xx 年11月7日京五
26、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答辩如下: 1、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尽管被上诉人由于笔误在一审诉讼状中只说明“使用被告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但一审原告提供的产品入库通知单、收款收据、收条以及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质技监检告字第2023号产品质量检查告之书均能证明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口头变更了原诉讼请求,这些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已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上诉人仅以“至今没有收到变更文书,因此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坚持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显然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2、被上诉人的4
27、00型棉花加工设备改造项目工程始于xx年11月,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从xx年开始,一直持续到xx年6月结束。因为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水泥凝固有一个过程,因此被上诉人在xx的2-3月间也就是凝固期满后才可能发现所用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原一审诉状中所称的发现问题的时间来断章取义、片面地认定为使用水泥的时间,显然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3、上诉人所称的一审判决认定“由于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现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目测即可看到的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并提出了两条理由,这与本案没有关系。因为工程质量不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
28、讼请求是因一审被告 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的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侵害了原 告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把产品质量与工程质量混为一谈,以工程质量没有鉴定为由来推卸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4、上诉人所称“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没有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
29、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起砂应该说目测都可 以看到,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一审原告对此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一审原告根据这一事实,结合实际的面积、参照工程定额计算的损失应该说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庭审时也明确说明了如果一审被告不认可的话,可以请专业人士或者双方一起重新核实并以核实的为准,但一审被告一直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5、上诉人所称的“本案性质不是产品质量纠
30、纷而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没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生产的水泥进行施工,很明显是将水泥作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 26 筑材料,出现纠纷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上诉人所称的“发现质量问题由其自负”没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
31、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方式、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等,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责任自负”。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 27 关规定的行为,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同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 此致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 2023年1月6 日 附:本状副本3份 28 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格式 二审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 二审维持原判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审)(推荐) 二审(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房屋买卖合同 二审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二审第二次开庭答辩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