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事二审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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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民事二审答辩状2023民事二审答辩状(精选16篇) 2023民事二审答辩状 篇1 答辩人:,女,汉族,19xx年XX月10日生,XX区X人,现住XX区XX村委会XX村。联系电话:被答辩人:,又名,男,汉族,X年X月XX日生,XX市XX县人,身份证号码:,现住XX区X村委会X村。联系电话: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状,现依法提出答辩看法如下:一、一审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非婚生子女,由答辩人扶养,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合情、合理、合法,有利于非婚生子健康成长。子女由谁扶养,主要看谁能为女子供应更为优越的
2、成长环境。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更不是父母的附属物。他有自己的独立人格,有自己的权利,他须要健康成长,这是我国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给予他的神圣权利,更是父母不行推卸的法定的和道德的义务。(一)被答辩人因工受伤达XX级伤残,丢失劳动实力,整日做在轮椅上,他自己的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须要别人照看,他还能照看幼小的孩子吗?(二)不行否认,被答辩人有肯定的经济实力。但是,有钱就能办全部的事情吗?而且,他自己治病还不知道要花费多少钱。在边远的X村,要是幼小的孩子突然发生意外,作为基本生活都不能自理而又孤身一人的被答辩人,能处理吗?被答辩人的老家在XX市XX县,而他本人又生活在X区XX镇,他的家人帮助扶养孩
3、子是根本不现实的。更何况,非婚生子女还有能为他供应优越成长环境的母亲答辩人。(三)被答辩人在上诉状所写的,自其受伤以来,非婚生子女始终随其生活。事实恰恰相反,非婚生子女始终是与答辩人生活在一起。(四)被答辩人所受到的伤残,是他本人,也是我们每一个人所不情愿看到的。他对自己的孩子思念情感,是我们所理解和怜悯的。但是,被答辩人可以行使自己享有的探望权来享受天伦之乐。答辩人并不没阻碍被答辩人行使探望权,也没有让他们的孩子在将来不赡养被答辩人。只有非婚子女健康成长,才能真正实现养儿防老、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这是被答辩人,同时也是答辩人所希望的。二、被答辩人在上诉状所主见的共有财产(房屋大小各三间)具有
4、人身属性,是具有X村常住户口的答辩人和其子女及(答辩人与前夫的子女)因享有宗地和XX村异地搬迁获得补偿而建的,房屋产权也登记在答辩人的名下。况且,为了建房,答辩人向亲戚挚友借了X元钱。这些债务由谁来偿还呢?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房屋,是X年易地搬迁而建的。因为XX村被当地的煤矿企业挖落,煤矿企业出钱让X村整体易地搬迁。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只有户口专属于X村民小组常住户口的村民,才能享受异地搬迁的补偿费和宗地。被答辩人是XX市X县人,他的户口不在XX村,自然就没有享受该项补偿费和宗地的权利。这一点,有X村民小组及其他人相关人员作证。此外,在建设该房屋的过程中,被答辩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全部的费用
5、是答辩人找亲戚挚友借的钱和所得的补偿费来支付的。答辩人一共借了钱。被答辩人只主见其事实上不能享有的房屋全部权,而只字不提答辩人建房所产生的债务。至今,这些债务都还没有还清。这些债务由谁来偿还呢?更为重要的是,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主见分割房屋的行为,干脆侵扰了案外人和权利。三、被答辩人的行为纯属无理取闹,深深损害了答辩人及其家人的感情。20xx年XX月,被答辩人在煤矿上受伤,伤势严峻,构成X级伤残,丢失劳动实力。在被答辩人受伤期间,答辩人为了照看被答辩人,始终奔波于XX村到曲靖和昆明的医院的路途中。出院后,答辩人同样不遗余力地抚待被答辩人,而且还要抚养好非婚生子女。答辩人所受到的生活压力就可想而知了
6、。答辩人遭遇的不幸和艰辛是XX村人有目共睹的。被答辩人不但不理解答辩人,反而借一些小事大发雷霆,辱骂答辩人及其家人,还要威逼答辩人的人身平安。被答辩人不但不感恩,反而起诉答辩人,通过合法途径来熬煎答辩人。更令人心寒的是,被答辩人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还私自领走专属于答辩人和其子女及(答辩人与前夫的子女)的烧煤补贴人民币X元(此补贴是由煤矿企业补贴给具有常住户口的村民的)。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当得到道德和法律的支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恳求。此致X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托付代理人;王时 间:20xx年XX月XX日 2023民事二审答辩
7、状 篇2 答辩人:李,男,汉族,1x年x月x日诞生,xx市x区地税局工作,住xx市xx区路巷号x单元x号。答辩人就上诉人刘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看法:一 、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全部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晰。首先,本案诉争房屋系答辩人于1xx3年12月3x日向原所在单位太原市南城区财政局(现更名为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在预交了购房款后取得的房产。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xx5年1月11日核发的并房权字第x1xx12x号的太原市房产全部权证载明诉争房产即老军营西区
8、2x号楼1单元3层x号的房屋全部权人为答辩人李,x年2月,本着原售房单位同意,购房人自愿的原则,由原售房单位迎泽区财政局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在答辩人向售房单位一次性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李换发了晋房权证并字第Fx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全部权证,确认了答辩人为诉争房产1%单独全部权人。1xx5年3月左右,上诉人刘在未经任何人授权的状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门锁撬开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已经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查明。而上诉人辩称1xx3年单位分房时,区财政局将答辩人居住的位于桃园南路西二巷15号3单元x号旧房安排给了上诉人,由于在三个月的腾房期答辩人没有腾,后经单位同意,上诉人
9、才住进了原本安排给答辩人的位于老军营西区2x号楼1单元3层x号的新居,并始终居住至今。对于上述事实,无论是上诉人在起诉房地产管理局撤销答辩人诉争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诉讼中还是在原一审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交据以支持其主见的任何证据。相反,在上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迎泽区财政局当庭否认曾授权或同意上诉人入住诉争房产;在原一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在独任审判员的询问下,当庭陈述,是在没有任何人授权的状况下,擅自撬开诉争房屋门锁,堂而皇之始终非法侵占入住至今。由此可知,上诉人不顾原单位未经授权且已将诉争房屋全部权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事实,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产,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10、应属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全部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xx2)3x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精神实质。对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应分类对待,详细案情详细分析。假如认为只要是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机械地适用"法发(1xx2)3x号说明"
11、;,实属断章取义。第一、所谓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是指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该定义中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指的是分房单位和本单位的职工,两者的主体地位不是同等的。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主要发生在单位对职工进行分房时,出现的单位因建房需拆除职工居住的单位自管房屋,但职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纠纷,因单位分房,职工对单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职工对所安排房屋位置、面积、楼层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等。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职工对住房并不享有权利,职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权益是依据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本案中所涉及的纠纷事实上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大相径庭,存在本质区分。首先,纠纷双方当
12、事人并非迎泽区财政局与其职工,而是在同单位的两个一般职工。其次,纠纷也没有发生在迎泽区财政局对职工进行分房时,而是在房屋已经安排之后,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已经结束,答辩人已取得诉争房产的房屋全部权,拥有对该房屋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利。在本案中,迎泽区财政局不属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次、本案中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的房屋纠纷应为同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属于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围。推断一起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两个标准,一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同等主体,其次看纠纷的实质内容是否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本案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为答辩
13、人李与上诉人刘,二人属于同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争议标的是诉争房屋的全部权,其纠纷实质内容是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对"法发(1xx2)第3x号说明"必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依据以上原则和标准,答辩人认为,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另外,为解决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14、,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x年3月2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探讨通过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了关于审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看法。对于受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要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2、权属明晰;3、诉讼标的属于明显的财产权纠纷。从上述条件来看,首先答辩人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恳求详细。其次,答辩人持有诉争产的房屋全部权证,享有该房屋的1%全部权,已属权属明晰。最终,本诉的诉讼标的是答辩人作为房屋全部权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房屋原物的物权纠纷,明显属于财产权纠纷。因此原
15、告的起诉,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答辩人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说明的真正回来,明确了单位安排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纪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区分单位分房纠纷与占房侵权纠纷供应了现实依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关部门久拖不决的单位分房引发的侵权案件,不仅可以定纷止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允正义也有着主动而现实的意义。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提倡爱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日,答辩人信任正义肯定能伸张,违法肯定会受到制裁。
16、为此,恳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爱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李x年三月二十日 2023民事二审答辩状 篇3 答辩人(一审被告)赫,男,汉族,现年43岁,环县甜水镇河源村人,农夫,住本村。代理人:李,宁夏吴忠市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一审被告):赫,男,汉族,现年52岁,环县甜水镇其次小学老师,住本校。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蒋,男,汉族,现年35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人,农夫,住本村。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赫对蒋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x7)环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原审认定事实清晰,适应法律精确,被答辩人赫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求二
17、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和蒋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所称的承揽关系。答辩人在x6年10月1日和被答辩人蒋在给雇主赫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严峻受伤,就被答辩人蒋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环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赫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是处于同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人赫,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赫所谓的雇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6年10月1日受被答辩人赫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严峻受伤,对于被答辩人蒋xx人身损害赔偿应由谁来担当现在被答辩人赫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担当赔偿责任是在搅
18、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责任。原委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和被答辩人蒋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人常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供应劳务,不供应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供应,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提出让答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子,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常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x6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赫没有打算好盖房子的材料,被答辩人赫于是支配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
19、答辩人赫供应,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实特别清晰,被答辩人赫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和被答辩人蒋都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赫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现在被答辩人赫和人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推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同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实践的困难性,二者往往简单混淆,可以依据以下标准加以推断: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供应.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供应,雇员只负责供应劳
20、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供应,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酬劳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酬劳,该酬劳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酬劳,该酬劳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行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意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
21、行推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供应,而不管是否满意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推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协助标准。依据此推断标准,被答辩人赫在这次雇佣活动中,一是其支配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是其供应的,三是工资酬劳由其结算,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4人同被答辩人赫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是处于同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平安都是由雇主保证施
22、工场地的平安,所以被答辩人蒋人身损害和答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不存在赔偿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工是正确的。同时答辩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损害不怎么严峻,也存在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别关系,所以答辩人放弃了索赔。二、答辩人和赫万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被答辩人赫在上诉中称其受赫万清的托付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赫没有提及是为赫万清的事务,其二赫万清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托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托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赫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他们之间的托付关系,在答辩人不予认可的
23、状况下,被答辩人赫应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辩人赫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证明自己不行能为自己修住宅,答辩人觉得滑稽可笑,这和自己雇请别人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力。三、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赫给被答辩人蒋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000元,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在被答辩人蒋花费医疗费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辩人蒋垫付2900元没有争议,被答辩人赫xx4940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人赫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答辩人赫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说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在被答辩人蒋受伤后,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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