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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二审答辩状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诞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说明第五十四条其次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
2、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需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托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状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供应相关的书面托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明。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全
3、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 1 篇二:民间借贷民事案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看法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担当 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缘由、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担当。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
4、,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状况为:2022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3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爱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
5、支付借款利息101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2022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22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3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101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爱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行同时主见 拖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处
6、性质,不行同时主见。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是没有依据的,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2年7月9日篇三:答辩状借款合同【宋雪松】 宋雪松 sa13216908 民事答 辩 状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居处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旧担当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恳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供应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
7、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2022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2022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2022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2022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担当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旧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担当本不应当担当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0日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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