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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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 平安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8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淇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平
2、安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平安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详细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平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平安措施和
3、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刚好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觉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4、 第九条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运用的平安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规范,不得运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急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急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运用易燃易爆化学危急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平安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运用液化石油气;运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急物料应当刚好清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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