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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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 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 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
2、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 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三、对重大火
3、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 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 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现场防火
4、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或备案。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单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一、单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二、建筑高度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二、
5、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 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 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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