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法学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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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民事诉讼证明总论v民事诉讼证明可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完全证明与释明。通常情况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采用严格证明和完全证明,而程序事项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采用自由证明和释明即可。民事证据法的宗旨是遵行宪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保证当事人和法院公正和及时地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作出裁判和当事人保护权利提供真实的事实根据。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对真实性尚未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应当使用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证明。该原则的适用例外是法定的“相对免证的事实”。v诉讼证明严格证明自由证明完全证明释明证明权实现真实证据裁判原则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证明总论
2、 v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的含义和分类v第二节实现真实与证据法律制度v第三节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v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的含义v一、民事诉讼证明的含义v民事诉讼证明也包括证明的过程和证明的结果,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具体说:(1)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是真实性未确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即证明对象(或称待证事实)。(2)民事诉讼证明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所以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的证明程序。(3)民事诉讼证明所要达到的结果或目的是,按照证明标准,利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为法院作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v二
3、、民事诉讼证明的分类v按照一定的标准,可将民事诉讼证明作不同分类,比如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本证与反证、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完全证明与释明等。v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完全证明与释明在证据方法、证明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或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上述分类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尚未获得合理规定和充分关注。有鉴于此,下文就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完全证明与释明作出阐释。v(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v(二)完全证明与释明v(三)严格证明和完全证明的适用v(四)自由证明和释明的适用第二节实现真实与证据法律制度 v一、实现真实v(一)何谓“真实”v实现真实”作为民事诉讼(证明)努力实现的价值之一,可以说具有超越法体
4、系和法文化的普遍意义。要作出判决,法官必须对作为判决基础的案件事实获得确信,这是一个原则。v(二)为何采取“法律真实”v诉讼证明采取“法律真实”的标准和适用“相对性原理”,其主要根据有:v1. 认识论方面的根据。v2. 实体法方面的根据。v3. 程序法方面的根据。v不过,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统计意义上,“法律真实”在多数情况下若不能与“客观真实”基本一致,判决所依据的“法律真实”标准就会失去正当性,司法过程因此就会变质。v二、证据法律制度v实现真实的法律化,即将实现真实的手段、方式、程序等予以法律化,则为证据法或称证据法律制度。民事证据法是由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构成的,主
5、要包括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证据规则。事实上,民事证据法还包括有关证明对象、推定、自认、司法认知、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证明规则。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证据法典包含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应当说是“证明法典”,但是习惯上仍然称之为“证据法典”。v(一)英美法系证据法律制度v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自20世纪以来相继颁行了证据法典。对此,英美法系有学者说:“这些开发证据法典的努力主要在于:它们试图在某一地区按目录划分那些早已在我们的法院中牢固确立的证据原则。仅在少数情况下,这些证据法典才有新的突破。”v(二)大陆法系证据法律制度v大陆法系证据法律制度一般是成文法
6、,但并非是独立的证据法典。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据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主要规定在诉讼法典之中,同时实体法中也存在相当数量的证据法律规范。在具体立法体例上,大陆法系国家虽有差异,但其证据法与诉讼法在立法体例上并未分立。v从发展趋势上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越来越注重证据法规范的条理性和体系化,在诉讼法典中越来越多地以专编或专章的形式集中地规定证据法规范,以日本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法、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日本刑事诉讼法、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和我国澳门特区“刑事诉讼法”为典型。v(三)我国证据法律制度v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分散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我国现行有关证据的法律规范主要
7、规定在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4863条)、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6381条)、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3343条)。有关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民诉法解释(第90124条)、证据规定等。v对于我国将来证据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存在不同看法。主要有:(1)统一证据法典体例,即将民事诉讼证据规范、行政诉讼证据规范和刑事诉讼证据规范统一规定于一部证据法典之中;(2)专门证据法典体例,即分别制定民事诉讼证据法、行政诉讼证据法和刑事诉讼证据法;(3)现行立法体例,即将民事诉讼证据法规范、行政诉讼证据法规范和刑事诉讼证据法规范分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行政诉讼法典和刑事诉
8、讼法典之中。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v就诉讼证明方法而言,曾有过两次重大的进化,第一次是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第二次是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与之相应,在人类早期的历史发展阶段,较为普遍地存在过“形式证据主义”(或称“形式证据制度”),其后普遍采用“实质证据主义”(或称“实质证据制度”)。v形式证据主义是让诉讼当事人履行一套既成的形式或者仪式,例如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再根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或者履行的结果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并以此来解决纠纷。v一、证据裁判原则v(一)我国有关证据裁判原则
9、的法律规定v我国现行诉讼法典虽未直接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实际上也要求当事人和法官应当根据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v(二)证据裁判原则的主要内容v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当事人和法官必须运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申言之,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即“出于审判庭”的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v证据裁判原则的主要内容有:v1. 当事人和法官必须运用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v2. 作为证明或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v3. 作为证明或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必须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来调查和确定。v4. 当事人和法院应当遵行证据裁
10、判原则。v(三)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例外v笔者常言:“凡有原则必有例外。”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例外主要有:v1. 真实性已经得到确定或者没有争议的争讼案件事实,比如司法认知的事实、裁判已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等,为相对免证事实或毋庸证明的事实,主张此类事实的当事人通常无须运用证据来证明,法院直接采用为裁判的根据。v2. 在简易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中,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法官在一定范围内可不调查证据,依衡平法理裁判,以节省劳费,提高诉讼效率。v3. 自由证明或释明的对象,即法院裁定事项,非讼案件事实,法院决定事项,经验法则、地方习惯、行业习惯等。v二、自由心证原则v(一)自由心证原则
11、的内涵v自由心证原则,或称自由心证主义,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适用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完全证明与释明,不许法官和当事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其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证据规则、证明规则、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等,独立自由地判断证据并据此认定事实。v自由心证原则要求:(1)对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证明规则、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理性良知等作出自由判断;由此(2)形成内心确信,即法官内心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形成确信,亦即法官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心证程度应当达到“证明标准”。v(二)法官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v诉讼中,法官判
12、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虽然属于主观认识活动,自由心证虽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但是自由心证主义并非容许法官恣意判断,而是要求法官作出合理的心证。为此,法律一方面保障法官心证形成的自由,另一方面制约法官恣意判断,从而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设置了充足的保障措施和合理的制约措施。v1法官心证形成前的保障和制约v2法官心证形成过程中的保障和制约v3法官心证形成后的保障和制约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 v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v“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私法领域,而且也适用于公法领域,当然也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大体上是指法院、当事人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诚实信用
13、地实施诉讼行为。v诚实信用原则虽来源于道德上的诚实信用,但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则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允许法院、当事人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违反或者排除适用。作为法律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则会产生法律后果。v二、法院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v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平等对待各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公正、及时地行使司法权,不得滥用司法权;本着诚实信用形成合理心证,不作出突袭性裁判。v(一)法官合理心证v(二)禁止突袭裁判v三、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v(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v滥用诉讼权利,比如滥用上诉权、程序异议权、回避申请权、证明权等,是指当事人违背诉讼权利的目的而行使诉讼权利,以
14、达到拖延诉讼或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等非法目的。v(二)促进诉讼的义务和诉讼权利的失效v当事人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应当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若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则该权利失效,即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简称“失权效”)。v(三)禁反言v在诉讼证明领域,“禁反言”主要是指同一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陈述应当前后一致,禁止前后矛盾。(四)真实(陈述)义务v(四)真实(陈述)义务v所谓“真实(陈述)义务”,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地作出不真实陈述,也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地对真实事实或他方当事人的真实陈述进行争执。真实义务并不要求当事人主动
15、陈述自己掌握的所有真实事实,主要是消极地禁止当事人陈述其明知是虚假的事实。参见黄国昌: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34页,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这与康德所言有异曲同工之妙,即“一个人所说的必须真实,但没有义务把所有的真实都说出来”。v(五)不得妨害证明v诉讼前或诉讼中,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等可能故意或重大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妨害证明的行为。对于妨害证明(或称证明妨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英美法系多将其作为“藐视法庭”行为的一种。v在我国,“妨害证明”的构成要件有:v(1)行为人可以是当事人或案外人(第三人)等,但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具有法律责任能
16、力。v(2)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v(3)实施了妨害证明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v(4)妨害证明的行为导致了上述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无法得到证明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v四、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v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证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应当真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地作伪证和作出前后矛盾的证言;鉴定人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地作出与案件事实和科学原理不符的鉴定结论;翻译人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地作出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文件等原意不符的翻译。v与当事人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的真实义务一般源自公法上的规定,是对国家或法院
17、为之,所以他们对于真实义务负有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英美法系将证人(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作为“当事人的证人”,强调其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但是如今已经注重证人对国家所负的责任。第二章民事诉讼证据总论 v第一节 证据含义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v一、证据的含义v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v第二节 证据的分类v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v二、本证与反证v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v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v第三节 证据的共通性原理v一、证据共通性原理的含义v二、证据共通性原理的根据v三、证据的撤回v四、证据共通性原理的适用v“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根据。这种意义上的证据指的是“裁判证据”,具有关联性、客观性(
18、或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证据能力”是对裁判证据的要求。“证明力”是指裁判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价值大小或影响程度,取决于关联性之强弱、真实性之高低和违法性之大小。通常首先对证据能力的有无作出判断,再对证明力的大小加以衡量。应当注意,证据的种类与证据的分类是不同的范畴。v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本证反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第一节 证据含义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v一、证据的含义v“证据”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从字面上理解,“证据”是指证明的根据。“证据”既可由原告使用,又可由被告使用;既可用来证实某项事实(即证明某项事实是真实的),又可用来证伪某项事实(即证明某项事实是虚假的
19、)。v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v(一)证据能力v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所应具备的属性、要件或资格。证据能力是对“裁判证据”的要求,通常称“证据的属性”,即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应当具有的性质。v证据的客观性表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1)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指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观实际。只有是真实的证据才可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2)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能够以某种方式为人所感知。证据只有以特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并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才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v当然,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主
20、观的成分。虽然证据在其形成、收集、判断和采用等方面往往离不开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法官等主观认知,但是法院对证据的判断应当满足“主观符合客观”的要求,不能否定证据的客观性。司法判决如果不是建立在客观的证据的基础上,其公正性就无法得到保障。v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修订)第47条(九)规定:“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2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v(二)证明力v证明力
21、,也称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价值大小或影响程度,也意味着证据在事实审理者(法官、陪审员)心目中产生相信与否的力量或程度。证明力之大小取决于关联性之强弱、真实性之高低和违法性之大小。比如,通常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性强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派生证据(原始证据的真实性高于派生证据)。v1. 证明力的实质是证据的可信程度,而这种可信程度是靠审理者的内心来感知的。v2. 证明力是对证据可信性的判断,不同的证据可信性有大小之别。第二节证据的分类v“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是同一个概念。证据的种类是法律根据证据的存在形式和形
22、成特征对证据所作的划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7种证据,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定的证据种类是对证据的“不周延”划分。v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v(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与概念v以存在或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证据可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v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或表现形式的证据,也称人证,比如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v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或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广义的物证,包括物证(狭义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v(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v1. 言词证据的特点v(1)言词证
23、据具有生动形象的特征,证明作用比较明显。v(2)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易受提供者的主观因素及客观因素的影响。v2. 实物证据的特点v(1)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v(2)实物证据容易受环境影响而发生物理或化学变化。v(3)实物证据关联性不明显,并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v(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v区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意义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针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特征,制定相应的收集、质证、判断规则。v2. 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v二、本证与反证v(一)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与概念v根据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将证据区分为本证和反证。v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
24、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真实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对证明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能够证明该事实不真实的证据。由此可见,本证与反证的区分与证明责任的划分有密切的关系。v(二)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v1. 体现了诉讼的对抗性。v2. 法律对本证与反证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v3. 有利于法院迅速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v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v(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概念v以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v(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v(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v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v(一
25、)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概念v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v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称第一手证据。比如,证人就其观察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原件等。“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v(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v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的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这是由于传来证据在产生的过程中经过了转述、复制等中间环节,很可能被伪造或篡改,因此,与原始证据相比,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因此低估了传来证据的价值,通过传来证据,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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