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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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当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协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遵守法律,品德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隐私。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
2、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其次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探讨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探讨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实力与效能相一样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聘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运用聘用人员安排。用人单位依据工作须要拟定运用聘用人员安排,包括聘用缘由、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运用状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运用聘用人员安排。 (二)审定运用聘用人员安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3、、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根据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须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运用聘用人员安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聘请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聘请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 一、第 二、第 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依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运用聘用人员安排状况进行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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