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021修改稿需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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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二二一年一月目 录第一章 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置规定- 4 -第二章 “一通三防”月度专题例会和安全风险- 5 -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 -第一节 “一通三防”月度专题例会制度- 5 -第二节 “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事故- 5 -隐患排查制度- 5 -第三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1 -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 11 -第二节矿井测风制度- 17 -第三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9 -第四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24 -第四章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29 -第一节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29 -第二节 矿井瓦斯、煤尘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29 -第三
2、节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 30 -第四节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31 -第五节 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32 -第六节 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35 -第七节 瓦斯检查员请示、报告及交接班制度- 43 -第八节 甲烷、一氧化碳超限事故分析制度- 44 -第九节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45 -第十节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45 -第十一节瓦斯日报表的审批制度- 53 -第十二节独头盲巷的管理制度- 53 -第十三节排放瓦斯的管理制度- 54 -第五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56 -第一节一般要求- 57 -第二节安全监控系统值班管理制度- 59 -第三节甲烷传
3、感器的设置- 59 -第四节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65 -第五节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67 -第六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70 -第七节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 71 -第六章 防治煤尘管理制度- 74 -第一节一般要求- 74 -第二节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75 -第三节测尘管理制度- 80 -第四节防尘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83 -第五节防尘技术资料管理- 85 -第七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86 -第一节矿井防灭火管理一般要求- 86 -第二节井下油品储存和使用制度- 87 -第三节消防材料库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 88 -第四节矿井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
4、山、木料场重要场所防火制度- 89 -第五节井下防灭火制度- 90 -第六节矿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98 -第七节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101 -第八节矿井防灭火化学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102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05 -第一节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 105 -第二节爆炸物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105 -第三节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 108 -第四节爆炸物品库房安全警卫、值班管理制度- 109 -第五节人员出入库管理制度- 111 -第六节库房交接班制度- 112 -第七节爆炸物品库消防管理制度- 113 -第八节爆炸物品库定员定量制度- 114 -第九节爆炸物品
5、装卸、出入库管理制度- 114 -第十节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15 -第十一节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17 -第十二节爆炸物品领用、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119 -第十三节“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122 -第十四节井下爆破管理- 122 -第十五节井下爆破“三级信号”制度- 128 -第十六节井下爆破拒爆、残爆处理制度- 128 -第十七节雷管全电阻检测、号码管理制度- 129 -第十八节发爆器管理制度- 130 -第十九节 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及奖惩制度- 131 -第九章 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33 -第十章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138 -第十一章日覆盖检查制度- 139 -第十
6、二章“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140 -第十三章其它- 141 -第一章 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置规定第一条 公司成立通防管理机构。配备通防副总工程师,设置通防部和通防队。通防部配备部长、副部长、技术人员;通防队配备队长、党支部书记、副队长、技术员(不少于2名)等管理人员,通防队管理人员不低于8职。通防部部长、通防队队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专业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第二条 通防部、通防队的业务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通风、防治瓦斯、防尘、防灭火、爆破)管理、技术、现场作业等相关工作,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和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
7、矿尘,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杜绝通风、瓦斯、煤尘、火灾及爆破等事故的发生。第三条 通防队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种人员,如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爆破工、仪器仪表维修员、仪器仪表发放人员、密闭工、风筒工、防尘工、隔爆设施安装工、瓦斯抽放泵司机、瓦斯抽采工、维修工、木工、注浆工、管路安装工、防火工、注氮机司机、管路巡检工、束管检测工、气体分析员等,保证完成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第四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矿井配备测风员不低于2人、每个采区配备测尘员1人。专职瓦斯检查人员的设置由总工程师按实际需要进行配备。 第二章 “一通三防”月度专题例会和
8、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节 “一通三防”月度专题例会制度第五条 每月由公司执行董事(矿长)或总经理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例会(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会议同时进行)。公司有关领导、有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是分析矿井通风、抽采、安全监控、防火、防尘、降温等各大系统的状况及存在问题;二是矿井“一通三防”现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三是检查重点工程及重大灾害治理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是协调相关问题的整改时间、责任单位及所需的人、财、物;五是总结、分析、评价当月的“一通三防”工作;六是确定下月“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和实施意见;七是排查下月存在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风
9、险和B级及以上事故隐患内容。第二节 “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第六条 建立“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执行董事(矿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将分析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情况分 类分项逐条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安全风 险和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制度,确保管控治理到位。并准备好有 关资料、图纸、表格,由总工程师带队每月向集团公司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上一月度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下一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及“一通三防
10、”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要密切配合,认真监督检查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并及时进行跟踪复查,风险点和隐患消除要组织好验收,做到闭合管理。对到期达不到管控和治理要求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第八条 对“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要分类、编号,建立台帐,因不及时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或管控与治理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 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通防人员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并由通防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第十条 较大及重大安全风险排查内容包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1.
11、通风系统复杂,容易出现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及造成不合理通风状况的。2.高瓦斯区域(采煤回风流甲烷浓度超过0.3%、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浓度超过0.5%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的地点)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的。3.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放炮作业的;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放顶煤作业工作面。4.容易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自燃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和容易自燃煤层、自燃煤层回撤难度大的回撤工作面。 5.已封闭采空区甲烷、氧气浓度均超过5%的地点。(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较大风险:1.瓦斯涌出量相对较高的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甲烷浓度低于0.30%、掘进工作面回风
12、流甲烷浓度低于0.5%);已封闭采空区甲烷浓度超过5%地点;瓦斯抽放管路内甲烷浓度处于爆炸界限范围内。2.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异常涌出地点。 3.自燃煤层综采工作面存在煤层自然发火危险性采煤工作面及顶板、两帮破碎、存在高冒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已封闭采空区氧气浓度超过5%地点。第十一条“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
13、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2.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3.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4.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
14、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3
15、.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4.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
16、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9.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10.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4.
17、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2.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3.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4.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5.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6.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八)“其他重大
18、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配备总工程师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费用的;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4.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4.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
19、录,弄虚作假的;5.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6.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第三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第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高家堡煤矿设计采取分区式通风的方式,矿井开采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矿井开采中后期在井田东区、西区和西南区各增加一进一回两个风井,解决由于开采范围大通风负
20、压过大的问题,实现分区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时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部签字。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井下出现采掘工作面个数超核定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供风量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办法及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
21、特殊地点的供风量可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确定,并制订措施严格执行。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季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主要通风机工况点的调节,调节主要通风机工况点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第十四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时应以进风为依据,计入有效风量的地点包括:(一)独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和备用工作面。(二)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有效风量为工作面20m范围内实际风量加局部通风机处计算的防止循环风风量之和)。(三)独立通风的硐室。(四)独立通风的人行道
22、及其它巷道、专为冲淡瓦斯而独立供风的其它巷道。第十五条坚持正规开采。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老塘通风和不合理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矿井通风系统要做到合理、稳定、安全、可靠,保证正常生产时和生产不均衡期间的需要风量。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带采煤柱。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尽早形成通风系统,缩短串联通风的时间和单巷长距离通风的长
23、度。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局部反风系统,使工作面能够达到进风巷、回风巷风流方向互换。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第十七条综合机械化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巷道贯通前应编制专题贯通措施,内容应包括:通风、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并报请技术、地测、通风、安监、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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