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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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做好我校因公出国(境)的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大连海事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宣传教育,明确做好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我校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照并执行国家法律和本规定。第二条因公出国事项包括:国际合作、技术文化交流、学术会议、国际科研合作项目、考察培训团组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因公出国(境)的教职工、学生。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其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书面请示中应包括此次因公
2、出国(境)的时间、地点、原因、目的、意义、费用预算(不需要学校负担费用的要注明费用出处)等项,并附国外邀请函原件及其中文译稿。第五条因公出国(境)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及有关部门会签后送校办,报校领导审批,经校领导同意后,可办理后继手续。第六条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程序1、我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参加外单位团组实施事先审核制度。组团单位必须事先书面请示我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未经交通部科教司的书面同意,组团单位不得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对于违反规定发出的出国任务通知书,我校一律不予确认,不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组团单位报送书面征求意见时,应同
3、时附上组团请示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收费标准等材料。2、凡参加外单位组团人员,必须坚持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审批的原则,由其所在部门批准后经学校外事办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待学校同意并上报交通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继手续。第七条校外事办负责将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因公出国(境)事项,向交通部行文(一事一文)报批。第三章经费情况第八条学校人事处、外事办以有利于学校教学工作或科研项目的进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优先资助属于学校重点学科、优秀青年教师、学术梯队带头人或骨干成员的因公出国事项为原则,根据年度经费情况及申请人的经费预算情况决定对申请人的资助。第九条学校同意资助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具备对国际
4、上该学科(领域)的发展水平、动向、趋势有较深入的了解,并在与本次出国(境)有关的专题方面做过充分的研究,能够用外语就其出国专题自由交流的条件。第十条学校同意资助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关于临时因公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伙食费按包干标准执行,公杂费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不得变相包干,违反规定者财务部门有权要求退赔超出标准的金额。第十一条外事办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外汇暂借预算工作,出国(境)人员的境外停留天数按照其邀请函上的境外时间加上路途天数进行计算。外汇的暂借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由我校资助的因公出国
5、(境)人员的机票事宜由交通国际合作事物中心代为办理,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第十三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到财务处、人事处分别办理暂借外汇报销、出国制装补助手续。第四章出国(境)前审查第十四条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办理出国前的政治审批手续。1、首次出国(境)人员应到人事处领取出国人员审查表,办理政审手续。2、副地(厅)、司(局)、正县(处)级干部以及在出国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人员只填写政审备案表。第十五条所有拟在国(境)外进行交流的论文或资料(包括从网上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寄到国外的资料)应按内外有别的原则接受必要的保密审查。1、对外交流的文件资料的作者自身
6、要建立科技保密意识,对文件资料中的秘密事项要作一定的技术处理工作。2、对外进行交流的论文或资料(包括从网上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寄到国外的资料)要经过本单位、科技处、校保密委员会三级审核。3、经过保密审查的文章方可寄往国外。4、对造成泄漏国家秘密或主要科技情报者,应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对出国(境)人员应做好出国(境)前教育,重点是进行爱国主义、民族气节和人生观、价值观、外事纪律、安全保密以及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组织策反、渗透、窃密等方面的教育。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所批准的时间、路线、地点等行动,不可随意更改。如在国(境)外遇到特殊情况必须改变计划时,必须事先征
7、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同意。在外的经费开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出国(境)前准备第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因公出国(境)的人员需到外事办填写本人背景资料、护照卡等表格,并交6张照片(近期免冠、彩色、同版、光面、小二寸非红色背景,大连市指定护照照像馆拍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六章护照、通行证的管理第十九条外事办负责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宣传教育,明确做好因公出国护照、港澳通行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第二十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许办理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到国(境)外执行公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外期间要持用符合身份的护照、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第二十一条学校
8、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由外事办统一保管,外事办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第二十二条外事办派人到交通部国际合作事务中心领取因公出国护照、港澳通行证并集中保存。特殊情况下(如时间较紧且本人又从北京出境时),本人凭外事办出具的证明到交通部国际合作事务中心领取本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第二十三条因公出国(境)时,须到外事办交付500元押金后领取本人护照。第二十四条持照(通行证)人在使用护照、港澳通行证时应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图改、转让和外借,同时要严防遗失和被窃。第二十五条短期出国(2个月以内)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之内,长期出国(2个月以上)人员应在回国后30天之内将护照、港澳通行证交回外事办集中保管
9、,对按期交回护照、港澳通行证者,如数退回押金。第二十六条在交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时间内,由外事办负责督促回国人员交回护照、港澳通行证,对逾期未交者,外事办负责通知所在单位,并请单位领导协助督促上交护照。第二十七条无正当理由不遵守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者,除对当事人给于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除其押金外,将上报交通部国际合作司并由国际合作司报告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3年之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通行证。第二十八条护照、通行证上交后,由外事办出具证明方能到人事处领取出国制装费用。第二十九条护照、通行证管理作为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一项内容,调出、辞职人员凡护照、通行证未交者人事处将不予为其办理调出或辞职手
10、续。第三十条校外事办要定期向交通部书面报告因公出国护照(通行证)的收缴及保管情况。第三十一条如发生护照、通行证遗失或被窃,在国(境)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在国(境)内,除报告本单位外,再立即向当地治安机关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以及护照遗失的经过,由外事办书面报告交通部国际合作司,部国际合作司视情节予以处理并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第七章回国(境)后提交总结等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需在半个月内向校外事办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需交打印稿),由外事办年底一并归入出国(境)人员档案。其具体要求如下:1总结应包括此次出国(境)活动的概况、所在国政府的态度及表现、主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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