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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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一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为更好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省财政票据管理实际,现就有关政策进行解读。一、什么是财政票据?答: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财政票据作了明确定义: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同时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记核算的原始凭
2、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二、财政票据有哪些类型?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三、我省现有财政票据有哪些种类?答:我省现有财政票据14种,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8种,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1种,即非税收入统一收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6种,即罚没收据、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
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种,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1种,即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5种,即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和社会保险费收据。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一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办法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
4、、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具体要求。四是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办法明确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办法与行政实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比较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答:办法是总结近年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践,本着自足实际、兼顾改革、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全面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的,与财政部此前制定的行
5、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在法律层面确定“财政票据”的名称并做出明确定义;二是对财政票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明确其适用范围;三是明确了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要求;四是明确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确定方式、监制章样式、防伪用品及使用文字等印制要求;五是细化财政票据领购程序和要求;六是明确监督检查要求和对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六、办法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答:办法是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财政票据的种类以及印制、领购、使用要求,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和财政票据发展的新要求,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供了坚
6、实的制度保障。办法的颁布,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推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经济社会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七、按照办法规定怎样领购财政票据?答: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票据应按计划领购,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再次领
7、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八、办法对财政票据使用主要有哪些规定?答:办法规定,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九、办法对财政票据核销有哪些规定?答: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8、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票据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十、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怎么办?答: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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