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与实务(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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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与实务2016-07-03摘自阅347转9分享:2016年7月1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首次从定义、产权转让、交易统一进行了规范,与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相比,办法就国有资产交易方式、增资扩股与资产转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及资产转让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
2、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2明确增资及资产转让应当进场交易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办法第39条明确了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的,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并明确了信息披露应包含的主要内容;第48条明确了企业一定金额的实物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此外,办法第45条、第46条分别就非公
3、开协议方式增资予以明确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如下情形,经国资委审批,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第46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同时,办法第48规定,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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