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与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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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与实务2016年7月1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初次从定义、产权转让、交易统一进行了规范,与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相比,(办法)就国有资产交易方式、增资扩股与资产转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及资产转让(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构成权益的行为下面称企业产权转让;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下面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
2、除外;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下面称企业资产转让。2明确增资及资产转让应当进场交易(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办法)第39条明确了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的,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并明确了信息披露应包含的主要内容;第48条明确了企业一定金额的实物资产转让,应当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此外,(办法)第45条、第46条分别就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予以明确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如下情形,经国资委审批,
3、能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因国有资本布局构造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介入增资;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介入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第46条规定:下面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能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介入增资;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同时,(办法)第48规定,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3初次提出了增资扩股的审批权限、交易流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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