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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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适用处罚1.粮食收购者首次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且涉及粮食数量 2 吨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涉及粮食数量在 2 吨以下的处每吨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涉及粮食数量 2 吨以上 10 吨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每吨 8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 粮食收购 者未执行国家粮食 质
2、量标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 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
3、格。”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 号)(以下简称 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 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 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 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
4、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 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 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4.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涉及粮食数量 10 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处每吨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罚款数额 20 万元以下,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1.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在 1 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在 1 个月以上 2
5、个月以下,且欠付数额在 1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在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且欠付数额在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4.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在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且欠付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5.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且欠付数额在 3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
6、予以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6.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且欠付数额在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6 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7.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且欠付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8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二、 粮食收购 者未及时向售粮者 支付售粮 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有
7、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 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 3 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8、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 3 个月以上,且欠付数额在 5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12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9.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 3 个月以上,且欠付数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12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0.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实,欠付时间 3 个月以上,且欠付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
9、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1000 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期限过后仍不改正的,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总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2.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总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总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 粮食收购 者违反规定
10、代扣、 代缴税、 费和其他 款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 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
11、项 3 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总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 20 万元以下,可以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首次发现未建立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 年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第 2 次发现仍未建立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 年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四、 粮食经营 者以及饲 料、工业 用粮企业未建立粮 食经营台 账,或者 未按照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情节 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 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 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3.第 3 次发现未建立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 年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粮食收购者可并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44.发现未建立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13、3 年超过 3 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对粮食收购者并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首次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6.第 2 次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7.第 3 次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对粮食收购者可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超过 3 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对粮食收购者并处暂停或
14、取消粮食收购资格。9.首次发现蓄意瞒报、虚报、拒报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对粮食收购者可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定报送粮食基本数 据和有关 情况(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 年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 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0.发现蓄意瞒报
15、、虚报、拒报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2 次以上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粮食收购者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情节轻微,没有给国家或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五、 接受委托 的粮食经 营者从事政策性用 粮的购销 活动未执行国家有 关政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 家有关政策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
16、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 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 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2.警告后仍不改正,或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国家或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下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53.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国家或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国家或
17、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在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国家或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资格。”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供应政策性 粮食,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供应的粮食质量不符 合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6.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国家或委托方造成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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