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doc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doc(1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央业务指导部门:国土资源部)项目 编码地方实 施许可 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依据类别设定依据审批 对象中央业 务指导 部门备注D12001建设项 目用地 预审国土资源部门(省、 市、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 年 6 月 25 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2004 年 8 月 28 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 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令 第 256 号,2014
2、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一)建设项 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 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个人国土资 源部D12002建设项 目压覆 重要矿 产资源 审批国土资源部门(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 年
3、 3 月 19 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2009 年 8 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 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 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 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37 号):第三部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 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部分第(四)项:建设 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 45 个工作日内,到项目项目建 设单位国
4、土资 源部2项目 编码地方实 施许可 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依据类别设定依据审批 对象中央业 务指导 部门备注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D12003探矿权 转让审 批国土资源部门(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 年 3 月 19 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2009 年 8 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 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 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 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5、(1998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242 号, 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 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 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 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事业单 位、企 业国土资 源部探矿权 新立、 变更、 延续、 保留和 注销登 记事业单 位、企 业D12004国土资源部门(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 年 3 月 19 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2009 年 8
6、 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 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二条:国家 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 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 年 3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 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7、第九条:勘查矿产国土资 源部3项目 编码地方实 施许可 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依据类别设定依据审批 对象中央业 务指导 部门备注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 和勘查登记。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 查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8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240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 应当自发证之日起 10 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
8、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 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 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 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 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 2 年。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 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 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申请保留 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 可以申请延长 2 次,每次不得超过 2 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 体
9、范围。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 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 址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 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 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 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 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 申请采矿权的;(三) 因
10、故需要4项目 编码地方实 施许可 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依据类别设定依据审批 对象中央业 务指导 部门备注撤消勘查项目的。5项目 编码地方实 施许可 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依据类别设定依据审批 对象中央业 务指导 部门备注D12005采矿权 新立、 延续、 变更登 记发证 与注销 登记国土资源部门 (省、市、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 年 3 月 19 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2009 年 8 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 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41 号,2014 年 7 月
11、 29 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 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 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
12、矿产管理 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 作的部门备案。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 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 为 20 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 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 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 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
13、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 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企业国土资 源部6项目 编码地方实 施许可 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依据类别设定依据审批 对象中央业 务指导 部门备注D12006采矿权 转让审 批国土资源部门 (省、市、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 年 3 月 19 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2009 年 8 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 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
14、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 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 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998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242 号, 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 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 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 外的探矿权
15、、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 52 号)附件 2(一)第 13 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 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企业国土资 源部D12007开采矿 产资源 划定矿 区范围 批准国土资源部门 (省、市、县)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241 号, 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 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企业国土资 源部D12008矿
16、山地 质环境 保护与国土资源部门 (省、市、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 年 3 月 19 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2009 年 8 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企业国土资 源部7项目 编码地方实 施许可 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依据类别设定依据审批 对象中央业 务指导 部门备注治理恢 复方案 批准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 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央 指定 地方 处所 实施 实行 施行 行政许可 事项 清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