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市区地名管理权限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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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滨江新区(棠下镇)地名管理权限实施细则为规范滨江新区(棠下镇)地名管理,实施简政放权,增效提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理顺江门市滨江新区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545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滨江新区管委会组织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命名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执行。道路通名的命名标准,按江门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地名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
2、权限实施许可:(一)省内著名的或者涉及邻市(地级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滨江新区管委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江门市民政局审核后,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市内著名或涉及两个区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2更名,由滨江新区管委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江门市民政局审核并征求滨江新区管委会意见后,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滨江新区(棠下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滨江新区(棠下镇)组织部审核后报滨江新区管委会审批。居民地、道路、专业地名名称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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