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管理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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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有限责任公司窜货管理办法(产品代理协议书附件一)第一章 目的与宗旨第一条 目的为了更好地维护药品正常市场秩序,保障代理商的利益和公司总体规划的正常运行,推进公司营销有序、健康发展。第二条 宗旨坚持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原则,在保证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产品的区域冲突,保护代理商的区域市场利益和代理商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章 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窜货”指代理商所代理的由湖南明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经销的品种流向其授权区域(指定医院)以外的行为。 包括:1、无意窜货的界定:代理商所代理的品种由产品代理协议书授权的区域
2、(指定医院)以正常价格(约为中标价80%以上)流向非授权区域(非指定医院),并且数量极小(一般小于3件)的行为,且终端零售价格不低于被窜方中标价,并且按本办法积极配合处理窜货,视为无意窜货。2、恶意窜货的界定: (1)代理产品以低价(包括低于中标价80%)冲销到非授权区域(或非指定医院) ,终端零售价格低于中标价; (2)代理产品以正常价格一次性流向非授权区域(或非指定医院)的数量超过3件;(3)但某区域(或医院)在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出现“正常价格且每次数量小于3件”的窜货情形亦视为恶意窜货。(4)如果窜货方按本办法不积极配合,妥善处理该窜货行为。(5)无论窜货大小,外包装编码被人为破坏的,
3、均视为恶意窜货。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窜货方”指窜货行为实施方即加害方。任何代理商(公司直供客户)之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向该代理商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外窜货行为,其后果及责任由该代理商承担,该代理商被认定为“窜货方”。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在其上线代理商被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内窜货,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窜货方”指窜货行为受害方。任何代理商(公司直供客户)之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被该代理商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外货源窜货的,其赔偿权利由该代理商享有,该代理商被认定为“被窜货方”。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在其上线代理商被授权区域内货源被窜货,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第三章 窜货范畴及认
4、定第六条 窜货管理的品种以产品代理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品种为限。第七条 对代理商的窜货保护范围1、窜货保护仅限于产品代理协议书授权的区域(指定医院)。2、下列情况的窜货不属于对代理商的保护范围,公司对代理商所受到的窜货不给予保护,但公司同样有权按本办法处罚窜货的代理商:(1)在代理商与公司签订的产品代理协议书生效前发生的窜货。(2)未与公司签订产品代理协议书的情况(3)其他因产品代理协议书规定的该协议自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第八条 窜货数量界定1、被窜货方和窜货方有确切证据能证明窜货数量的,以证据显示的数量为准。2、窜货方不能提供准确窜货数量的,按一个编码不超过一件计算,窜货方无条件确认。第九条 窜
5、货认定所需提供的证据1、样品(批号、编码)及购买样品的正规发票。2、电脑流向单(加盖商业公司鲜章),医院正规收据。3、人证或其他物证。备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必须有公司管理人员(含省区经理)现场确认,举证人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证明,公司有权收回所做出的补偿并处以相等金额的罚款。第四章 代理商的义务与责任第十条 义务与责任1不参与窜货活动,不谎报窜货;2不实施报复等错误行为;3自觉抵制、举报任何窜货行为;4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任何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5、积极、主动与所代理区域的药监、商业搞好关系,积极、主动的遏制、预防被窜货和窜货。 第五章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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