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引十一—造成餐饮单位(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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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南(十一)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案适用条款:1、上海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罚条款:2、上海市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2、,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裁量情形打分:裁量情节主要因素扣分涉案产品/单位风险性(-0、1、2、3、4分)此情形主要考虑:(一)涉案单位是否为一定规模的集中用餐(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食堂、连锁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小型以及其他餐饮单位扣1分;中型餐饮扣2分;大型以上餐饮、连锁餐饮、中央厨房扣3分;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扣4分)(二)涉案产品是否为即食食品、生食水产品、盒饭、改刀熟食、乳制品;(三)服务主要对象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 (四)餐饮单位超范围、超负荷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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