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盛行到自持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的演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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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4 卷 第 5 期 2017 年 9 月 Journal of 深圳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Shenzhen University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Vol.34 No.5 Sept. 2017 从盛行到自持:法律父爱主义 在行政管理中的演进 禹竹蕊 (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四川 成都 610071) 摘 要 : 法律 父爱 主义 在行 政管 理中 得到 肯定是 源于 其预 设 , 即视 政府 为完 全理 性 , 进 而 可以 代替 心 智不 够成 熟或 是理性 不足 的当 事人 做出 理性 行为 判断 和选 择 。 但政 府的 成
2、员 本身 不可 能是 完全 理性 人 , 因而 这一 理论 从诞生 之初 就饱 受诟 病 , 甚至 有专 制主 义 “ 变身 ”之 嫌。 同 时 , 过度 滥用 和容 易 导致 行政 管 理效 率低 下 , 则是 法 律父 爱 主义 在 实践 中 面 临的 难 题 。 对于 福 利 国而 言 , 要 维持 公 共秩 序 、 维 护公 共 利 益 、 促 进公 共福 祉 , 要 带领 国民 谋求 幸福 最大 化 , 国家 和 政府 出于 法律 父 爱主 义 , 难免 会干 涉 和克 减个 人 的自 由和 权利 ,但应 该依 据法 律保 留原 则和 比例 原则 对 此进 行必 要限 缩 ,确 保行
3、 政管 理的 合 法性 和合 理 性 ,从 而有 效化 解法 律父 爱主 义面 临的 双重 困境 。 关键 词:法 律父 爱主 义;法 律家 长主 义; 行政 效率 ;限缩 ;自持 中图 分类 号: D 90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 1000-260X(201 7)05-0060-06 行 政 管 理 是 门 与 时 俱 进 的 艺 术 。 随 着 社 会 治 理 一 定 行 为 的 一 种 干 预 模 式 2( P75 )。 善 意 的 目 的 、 限 制 现 代 化 的 推 进 , 行 政 管 理 的 方 式 与 手 段 也 在 进 一 步 的 意 图 、 限 制 的 行
4、 为 、 对 当 事 人 意 志 的 不 管 不 顾 , 共 嬗 变 。 应 型 , 行 政 管 理 模 式 由 传 统 的 压 制 型 逐 渐 演 变 为 回 管 理 方 式 由 “ 自 上 而 下 ” 逐 步 转 变 为 “ 自 上 而 同 构 成 法 律 父 爱 主 义 的 显 著 特 征 。 以 亚 当 斯 密 为 代 表 的 学 派 认 为 , 政 府 的 作 用 是 下 ” 与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 管 理 手 段 也 从 强 调 刚 性 手 有 限 的 和 令 人 怀 疑 的 , 社 会 并 不 能 保 证 政 府 总 是 真 段 进 化 为 强 调 “刚 柔
5、相 济 ”。而 这 一 切 , 源 于 行 政 民 主 正 地 追 求 公 共 利 益 , 反 倒 是 市 场 经 济 机 制 可 以 把 追 的 发 展 , 也 折 射 出 法 律 父 爱 主 义 在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演 求 自 我 利 益 的 个 体 导 向 追 求 公 共 利 益 , 因 而 应 当 完 进 。 全 依 靠 市 场 推 动 社 会 , 政 府 不 应 干 预 市 场 和 企 业 3 , 政 府 应 当 消 极 地 充 当 “守 夜 人 ” 的 角 色 。 自 由 主 义 的 一 法律父爱主义及其理论基础 法 治 国 家 将 这 一 学 说 奉 为 真 理 , 人
6、们 普 遍 将 自 由 视 、 为 权 利 的 本 质 属 性 或 构 成 要 素 , 认 为 所 谓 自 由 就 是 (一 )法 律 父 爱 主 义 的 缘 起 父 爱 主 义 源 于 拉 丁 语 pa ter , 是 指 像 有 责 任 心 的 “权 利 主 体 可 以 按 个 人 意 志 去 行 使 或 放 弃 该 项 权 利 , 不 受 外 来 干 预 或 胁 迫 。 如 果 某 人 被 强 迫 去 主 张 或 放 父 亲 那 样 行 为 1 , 或 像 家 长 对 待 孩 子 一 样 有 爱 心 地 对 弃 某 种 利 益 或 要 求 , 那 么 4 , 这 种 主 张 或 放 弃
7、本 身 就 不 待 他 人 (P48 )。 发 肇 于 西 方 的 法 律 父 爱 主 义 , 也 称 是 权 利 ,而 是 义 务 。 ” 当 时 的 政 府 极 少 干 预 个 人 的 “ 法 律 家 长 主 义 ”, 是 指 法 律 为 了 当 事 人 利 益 而 不 管 、 自 由 , 行 政 管 理 过 于 消 极 。 然 而 , 过 分 放 纵 个 人 自 由 , 不 顾 其 意 志 , 进 而 限 制 其 个 人 自 由 , 迫 使 其 为 或 不 为 必 定 会 导 致 财 富 过 于 集 中 、 经 济 分 配 不 均 。 自 由 竞 争 收稿日期: 2017-06-20 基
8、金项目:四川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 2017 年度重大研究项目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研究 ”(ZD2017001) 作者简介:禹竹蕊 ,法学博士 ,四川 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 ,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万方数据 第 5 期 禹竹蕊:从盛行到自持:法律父爱主义在行政管理中的演进 61 加 剧 , 垄 断 、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等 诸 多 社 会 问 题 接 踵 而 之 外 ,绝 大 部 分 自 由 都 是 有 一 定 边 界 的 , 换 言 之 , 自 至 , 人 们 迫 切 需 要 政 府 承 担 起 相 应 的 社 会 角 色 , 提 供 由 并 非 绝 对 的 权 利
9、 ,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 自 由 应 受 到 相 应 市 场 需 求 的 各 种 公 共 服 务 。 二 战 后 , 凯 恩 斯 主 义 盛 的 制 约 ,对 自 由 的 限 制 和 干 预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即 是 为 行 ,政 府 “ 这 只 看 得 见 的 手 ”开 始 干 预 经 济 并 解 决 纯 粹 市 场 调 节 的 缺 陷 , 政 府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管 理 职 能 不 断 增 强 , 并 开 始 保 护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弱 势 群 体 的 基 本 社 会 权 利 。 福 利 国 家 的 理 念 相 继 在 各 国 树 立 , 法 律 父 爱
10、 主 义 在 行 政 管 理 实 践 中 得 到 广 泛 的 运 用 , 尤 其 是 在 社 会 保 障 、个 人 健 康 和 公 共 安 全 方 面 , 更 是 无 所 不 用 其 极 。 (二 )法 律 父 爱 主 义 盛 行 的 理 论 基 础 法 律 父 爱 主 义 的 盛 行 ,源 于 其 理 论 基 础 。 人 存 在 “ 三 个 有 限 ” ,即 :有 限 理 性 、 有 限 意 志 力 和 有 限 自 利 , 这 一 观 点 一 经 行 为 经 济 学 和 行 为 法 律 经 济 学 提 出 , 就 得 到 了 普 遍 认 同 。 质 言 之 , 人 难 免 会 存 在 诸 多
11、 认 识 上 的 偏 见 或 偏 差 , 尤 其 是 在 知 识 高 度 碎 片 化 的 今 天 ,一 个 人 不 可 能 成 为 每 个 领 域 的 专 家 , 个 人 的 理 性 判 断 往 往 囿 于 知 识 的 短 板 、认 知 的 缺 陷 、 阅 历 的 有 限 以 及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而 变 得 非 理 性 。 有 的 情 况 下 , 即 使 我 们 明 知 道 什 么 对 自 己 才 是 最 好 、 最 有 利 的 , 但 自 控 力 不 够 强 ,抵 制 不 住 诱 惑 , 并 不 会 做 所 谓 的 最 优 选 择 。 此 外 , 虽 然 人 都 有 利 己 思 想
12、,但 出 于 对 公 平 、正 义 、社 会 认 可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权 衡 ,某 些 时 候 个 人 的 行 为 选 择 并 非 完 全 为 了 自 身 利 益 。况 且 , 行 政 管 理 的 对 象 , 亦 即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所 调 整 的 对 象 , 除 了 完 全 行 为 能 力 人 , 也 包 括 弱 势 的 、需 要 救 助 的 、 行 为 能 力 欠 缺 的 人 ,还 包 括 理 智 不 够 健 全 的 、需 要 管 制 的 人 。 故 而 , 法 律 父 爱 主 义 认 为 政 府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为 了 公 民 的 自 身 利 益 可 以
13、忽 视 其 意 志 而 采 取 限 制 其 自 由 的 举 措 , 当 然 ,这 种 限 制 措 施 旨 在 增 加 公 民 的 利 益 或 是 避 免 其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伤 害 。 这 是 一 种 善 意 的 考 量 ,闪 烁 着 父 爱 的 光 芒 ,关 怀 透 着 理 性 ,严 苛 不 乏 温 情 。 问 题 是 以 父 爱 主 义 为 名 从 法 律 上 限 制 自 由 是 否 正 当 ? 众 所 周 知 ,在 现 实 社 会 中 ,权 利 主 体 主 张 和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或 自 由 ,倘 若 伴 随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行 为 ,很 可 能 与 其 他
14、权 利 或 其 他 主 体 的 权 利 、自 由 发 生 冲 突 。 如 果 一 个 权 利 主 体 毫 无 节 制 地 滥 用 自 由 、行 使 权 利 , 这 种 冲 突 就 会 愈 加 凸 显 。 经 历 了 自 由 主 义 法 治 国 时 期 ,人 们 对 无 政 府 状 态 的 “ 完 全 自 由 ”所 带 来 的 社 会 无 序 有 了 一 种 天 然 的 恐 惧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自 由 就 成 为 了 一 种 共 识 。人 们 普 遍 认 为 ,除 了 思 想 的 自 由 了 保 障 权 利 的 实 现 。 可 见 ,法 律 父 爱 主 义 对 自 由 的 干
15、 预 更 有 利 于 保 障 公 民 社 会 权 利 的 充 分 实 现 ,而 且 , 有 利 于 维 护 稳 定 的 社 会 秩 序 。 对 此 ,戴 维 米 勒 称 , 即 使 行 为 者 的 行 为 对 于 其 他 任 何 人 都 没 有 直 接 的 影 响 ,但 是 ,仍 然 可 能 “ 对 他 人 造 成 远 期 的 后 果 , 因 为 它 削 弱 了 行 为 者 贡 献 于 社 会 的 能 力 或 者 制 造 了 需 要 他 人 来 承 担 的 代 价 。 ”5米 勒 认 为 政 府 制 定 开 车 需 要 系 安 全 带 的 法 规 , 旨 在 避 免 其 他 社 会 成 员 为
16、 行 为 人 的 冒 失 行 为 买 单 。换 言 之 , 一 旦 开 车 者 没 系 安 全 带 而 导 致 交 通 事 故 , 政 府 税 收 就 会 用 于 支 付 相 应 的 医 疗 费 等 费 用 , 安 全 带 立 法 旨 在 有 效 避 免 这 种 情 况 的 发 生 , 可 以 避 免 政 府 税 收 不 必 要 的 支 出 。依 照 这 一 观 点 ,法 律 父 爱 主 义 有 利 于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福 祉 。 一 些 行 为 经 济 学 家 还 指 出 : 如 果 某 些 法 律 规 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和 影 响 了 公 民 的 行 为 ,
17、但 能 给 那 些 不 理 性 、 容 易 犯 错 的 人 带 来 极 大 好 处 , 且 只 带 给 那 些 充 分 理 性 、不 易 犯 错 的 人 很 小 的 不 利 或 成 本 ,甚 至 不 产 生 成 本 , 这 样 的 法 律 规 制 对 那 些 为 其 自 身 利 益 做 出 可 靠 决 定 的 人 来 说 是 无 害 的 , 而 对 那 些 不 能 做 出 最 佳 选 择 的 人 来 说 是 有 利 的 。 而 且 ,从 整 体 上 看 , 这 是 一 种 能 提 高 社 会 福 利 的 制 度 2(P7 7)。 可 见 , 法 律 父 爱 主 义 是 一 种 积 极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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