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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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精品文档.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山大学学生会是受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党委、行政部门与学生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本会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
2、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三)活跃校园文化,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大学生学术科技和文化艺术活动的繁荣发展。 (四)充当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校利益和同学们的正当利益。 (五)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六)向学生干部提供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带领广大学生在实践中提升自身素质。 (七)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交流和友好合作,树立中大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
3、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具备中山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不限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等,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出席学生会的各个重要会议; (二)有权参加学生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工作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荣誉、促进本会发展的义务; 第九条 学生会干事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热心为同学服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院(系)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负责,受学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委会、委员会主席; (五)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权力。 第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
5、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生会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委员侯选人主要由院(系)推荐,经资格审查小组核准产生。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也可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学生会委员会会议一般应集中召开,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分校区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提议,三分之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以上通过,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常务委员。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二)领导各校区学生会开展工作; (三)审议通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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