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形拖拉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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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变形拖拉机.精品文档.持C3证驾驶变形拖拉机之保险责任负担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戴红丽更新时间:2011-08-25 16:31:56 原告张某为其所有的变形拖拉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11月21日零时起至2010年11月20日二十四时止。2010年8月2日21时许,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淮阴区308县道10KM+710M处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姚某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协调下,张某与周某、姚某达成赔偿协议,周某、姚某住院期
2、间的医药费(凭票据)及护理、误工等其他费用3800元由张某承担。协议达成后,张某给付周某、姚某4000元,并承担了周某医药费15889.18元、姚某医药费1849.37元。后张某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张某所持的驾驶证C3证系公安部门颁发,而其驾驶的机动车系变形拖拉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持有的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医疗费10000元,护理、伙补、误工、交通费合计3800元。庭审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告赔付原告128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准驾车型为C3的驾驶证可以驾驶变形
3、拖拉机。具体理由为: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未认定原告无证驾驶。一般而言,如果肇事驾驶员无证驾驶,公安交管部门会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加以认定。而在本案中,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未认定驾驶员无证驾驶。2、即使被告认为原告是准驾不符,但交强险条款第九条是指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和追偿,并未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责任免除,即使在交强险条款的第十条责任免除中也无此约定。3、原告向被告投保交强险时,已告知被告其车辆是变形拖拉机。在被告向原告发放的交强险保单中亦载明机动车种类是“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 C3证可以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人权益,体现社会公益
4、性,对于投保人要求过于严苛,与保险的主旨不符。故被告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一审法院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保险金12800元。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上诉人所驾驶的肇事车辆,行驶证上注明为变型拖拉机,对此,上诉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明知的,而且在保险单正本上机动车种类一栏内注明该车种类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故上诉人已将肇事变型拖拉机视为低速载货汽车种类在其处承保。被上诉人持有C3照可以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其次,即便如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的驾驶行为属于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该
5、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被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以来淮阴区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多起变形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受害人后理赔遭拒的案件,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大多抗辩认为驾驶人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B2或C3证驾驶变形拖拉机是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就是一起这样的纠纷。针对保险公司是否免赔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上道路行使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机动车登记、驾驶证颁发等管理职权。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对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
6、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的驾驶证代号分别为A、B、C、D、E、F等;农业部施行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驾驶证代号分别为G、H、K。驾驶人所持B2或C3驾驶证系公安部门所颁发,能够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型,而肇事的车辆是变形拖拉机,在农机部门登记,需持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G驾驶证驾驶,持B2或C3驾驶
7、证不能驾驶变形拖拉机,如果驾驶则属于无证驾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第三者。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看,无证驾驶时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当为驾驶人本人。本案中,驾驶人已经赔付完毕,保险公司无需再履行垫付义务,自然不应承担理赔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变形拖拉机虽使用了“拖拉机”的名称,但并非拖拉机,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也未界定变形拖拉机到底属于三种拖拉机类型中的哪一种,因此认定变形拖拉机属于拖拉机范畴无法律依据,从速度、功率和载重等性能看,变形拖拉机实质上应当属于低速载货汽车。即使将变形拖拉机视为拖拉机的一种,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由农业主管部
8、门考核和颁发只是行政管理的分工,与驾驶技能和操控机动车能力无必然联系,持有B2或C3驾驶证完全能够驾驭变形拖拉机,并未实质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且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也未认定是无证驾驶,故持有B2或C3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变形拖拉机不属于拖拉机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登记规定将拖拉机类型分为三种:1、大中型拖拉机;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手扶式拖拉机。很显然,农业部规定的拖拉机类型中并没有界定变形拖拉机属于以上三种拖拉机类型中的哪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拖拉机的定
9、义是: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中注明: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而在实际生活中,变形拖拉机的车辆状况不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不论是速度、功率、载重上远远超过了拖拉机的范畴。所谓变形拖拉机其结构简单,价格便宜,之所以缀上拖拉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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