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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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特点,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具有科技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创新平台,也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第三条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
2、社会发展主战场,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五条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与管理的有关科技项目、基金、- 2 -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公开、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研究任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科技业务
3、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总体规划和布局。依据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布局调整。(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论证、验收与评估,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制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四)组织协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在项目、人才、经费、设备等方面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运行
4、管理综合研究,编制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第七条第七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承担其所属单位(包括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3 -(一)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地区(部门、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5、四)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第八条第八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赋予重点实验室科研自主权,保障其管理和运行经费,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创新积极性。(二)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三)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四)加强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国土资源
6、部和主管单位做好评估和检查。第三章 建 设第九条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 4 -地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新建重点实验室的论证。第十条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一般 3-5 个)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划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二)新建重点实验室,应当是相关厅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并有 2 年以上运行时间。(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研任务。(四)具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相
7、对集中。(六)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七)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相关共建高校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承诺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一般由 7 名或 9 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论证结果反馈主管单位并公开发布。- 5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主管单位组织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8、编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简称“建设计划书”)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建设计划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完成后,依托单位提交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 6 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申请仅限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为2 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验收,可委托主管单位负责具体验收工作。专家组一般由 7 或 9 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验收。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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