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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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 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 管部门确认。第三条 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 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
2、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 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 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 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 依照规定实
3、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 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第六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七条 确定森检对象及补充森检对象,按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规 定办理。补充森检对象名单应当报林业部备案,同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 管部门。第八条 疫区、保护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改变或者撤销,并采取严格
4、的封锁、消 灭等措施,防止森检对象传出或者传入。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 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 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森检对象普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林业部备查;县 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查。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由林业部指定的单位编制印发。第十条 属于森检对象、国外新传入或者国内突发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特大疫情由林业 部发布;其他疫情由林业部授权的单位公布。第十一
5、条 森检机构对新发现的森检对象和其它危险性森林病、虫,应当及时查清情况, 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 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林业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 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 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 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
6、林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 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 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 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
7、查验检疫 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 提出。第十六条 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 定实施检疫。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 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 本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 规定实施检疫。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 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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